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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犯规的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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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3 07: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撞击两个球,对第一个闪击成功后(规则规定他球移动超10厘米,脚离开自球,为闪击成功)只是被闪击的球没停稳,就捡拾第二个球,就被判闪击犯规,自球放界外。哪位朋友能说出规则哪里有此规定?要是没有规定,这太冤枉了。
发表于 2011-11-13 08: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发表于 2011-11-13 08: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0:},是不是算是滚动算呀
发表于 2011-11-13 08: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规则上难于说得清。

发表于 2011-11-13 09: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闪击权
  (一)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均停在场内,获得对该球的闪击权;若被撞击的他球撞柱或出界时,则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
  (二)撞击数个他球后,获有与留在界内他球数量相同的闪击权。
  (三)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其顺序与撞击的次序无关。
  (四)待所有的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我认为虽然闪击成功第一个球,但是他没有获得续击权,因为第二个球还没有闪击,所以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后,整个闪击过程才算完成。
发表于 2011-11-13 09: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答:
这种现象还是头一次听说,虽然规则上沒有规定,但我认为应该是犯规,因为笫一个被闪击的球还没出界或正在移动沒有停稳,就捡第二个被闪击的球,只能比照撞击他球在自球沒停稳的情况下拾起他球,应按触球犯规处理,因第二个他球还未闪击是闪击阶段,为此自球拿出界外。这是我自己的理解,请老师们指正!

点评

同意您的观点。  发表于 2011-11-17 10:46
赞同老实的说法  发表于 2011-11-13 21:34
发表于 2011-11-13 10: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球未停稳就捡球,肯定犯规,这一条从未变过。犯规自球拿出界外,是因为在闪击阶段。这是新规所定。目的是裁判好记,不分三阶段。方便了裁判,损害了球队。顾此失彼,弊大于利。这是一条欺负新手的规定,因老手很少犯这种低级错误。
发表于 2011-11-13 11: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棒球是十秒,闪击第一个球停稳后,第二个十秒才开始,第一个没停稳就拿第二个球判触静止球犯规是正确的。
发表于 2011-11-13 12: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军旗的确挑出了一个规则的瑕疵:没有条文说明第二次闪击必须在场内球停稳才可以开始。
楼上各位的试答,理由都显勉强。
发表于 2011-11-13 18: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1-11-20 15:29 编辑

我是这样理解的: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每个球有其自己的闪击过程。在完成闪击第一个球之后,此时触及静止球犯规不属于闪击犯规。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8: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1-11-13 18:49 编辑
倔老头 发表于 2011-11-13 09:40
试答:
这种现象还是头一次听说,虽然规则上沒有规定,但我认为应该是犯规,因为笫一个被闪击的球还没出界 ...


只能比照撞击他球在自球沒停稳的情况下拾起他球,应按触球犯规处理,因第二个他球还未闪击是闪击阶段,为此自球拿出界外。这是我自己的理解,请老师们指正!
你说到了点子上,大家都认为是犯规,其实都是比照撞击后球没停稳捡球犯规的规定。这样“比照”是不妥的,是法律的乱用。因为捡球是闪击的第一步,球没停稳就是还在撞击阶段,尚未取得闪击权,这时捡球当然判触球犯规;而此例是在一个闪击阶段,且第一个球已闪击成功,规则又没有需停稳的规定,根据什么判犯规呢。所以,此例若“从《规》”肯定找不出犯规的依据来(起码04以后的规则中找不到,再以前的可能有,因为过门中就有此情况,据说04以前的规则中就有球越过球门线滚回又压球门线的,为过门有效的规定,后来删掉了,但照样执行,因为大家都习惯了。但要抠条文,在过门的6条中你是不可能找到依据的);若“从众、从权威、从习惯”判犯规绝对没问题。
发表于 2011-11-13 19: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1-11-13 18:48
只能比照撞击他球在自球沒停稳的情况下拾起他球,应按触球犯规处理,因第二个他球还未闪击是闪击阶段, ...

试答:如果只撞击一个球,闪击后,必须待他球停稳,出界,撞柱后,才能续击。本例,闪出的球还未停稳,是不能进行下个动作的,根据类推的原则,它球还未停稳就捡另一个球,应和它球未停稳就续击一样,犯规。本球应拿出界外。
发表于 2011-11-13 20: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连续撞击两个他球,对第一个球闪击完成后,自球已静止,他球还在运动,是否能捡拾第二个他球进行闪击(也就是犯不犯规的问题)规则上没有明确说明。但是,一直执行的是按犯规处理。
  我是这样理解的:
  1.门球竞赛规则贯穿着一种精神,即:所有球静止(或出界、撞柱)是下一个比赛行为开始的时间节点,这是刚性的,没有灵活性。
  2.连续撞击两个他球后进入的闪击阶段,又分成两个彼此独立的对两个他球的闪击阶段(过程)。每一个闪击阶段(过程)开始时刻均应该符合相关规定,即: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
  3.闪击是一种特殊击球,早期规则(例如90规则)就有“闪击击球是指放球后击打自球”的规定。同样,闪击他球也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撞击(不产生新的闪击权)。那么进入对第二个他球的闪击阶段(过程),就应该从第一个被闪击的球静止(或出界、撞柱)开始。

点评

解释得非常有道理!  发表于 2011-11-17 10:51
我想也是应该这样判罚  发表于 2011-11-13 21:41
发表于 2011-11-13 20: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1-11-20 09:33 编辑

第一个球闪击完成后,被闪击的他球尚未停稳就捡起第二个待闪击的球,不属于闪击犯规(属于触球犯规)。因为抬起踩球脚,第一个球的闪击过程即告结束。球尚未停稳,第二个球的闪击过程尚未开始。
发表于 2011-11-13 21: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1-11-13 18:48
只能比照撞击他球在自球沒停稳的情况下拾起他球,应按触球犯规处理,因第二个他球还未闪击是闪击阶段, ...

试提问老师:按照您的说法,如果撞击数球,那么是否无论被闪击球停稳,就可以连续闪击呢?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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