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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7: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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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4-9-30 17:15 编辑
网友意见:
有主张按照"未将球放置在开球区内"开球的条款,予以判罚。
有主张看击球员是有意、还是无意,依据"宽松”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是无意,可以按照触碰开球区外的球条款,按照10秒内有效击球规则处理。
我的意见:
裁判员呼号后,关键就要看击球员是一个什么样的动作,再去评价击球员的动作是什么性质,再下结论才比较妥当。
1、如果按照"未将球放置在开球区内"开球的条款执行,我认为欠妥。
实际上击球员并未朝一门击球,此举动并不是开球动作。
2、即使击球员是一时忘记了未进一门,在10秒内再重新拿起球放在开球区内开球。
前面的动作能够作为触碰放置在开球区外的球来处理吗?在10秒内重新将球放置在开球区内开球,能够允许吗?
以上两点理由、我认为都不行!
须知:触、碰的动作,并不是击球进场的动作。9号击球员的动作,是击球进场动作。再宽松、也不能以触、碰论处。
在10秒内、更不能允许击球员再去拿球,放置在开球区内,重新去开球。
应该依据什么理由去处理?
我认为:应该依据击球员"放弃进一门"的理由比较妥当。
其理由如下:
目前开球放弃进一门、我认为现在可以有两种不同形式。
1、口头、直接形式。
即:击球员口头、直接说:放弃。
2、其他、间接形式。
一切进不了一门的形式。
9号击球员的动作,属于间接、放弃进一门,其中的一种形式。
解说:不管击球员是有意、还是无意,该动作的目的与结果,绝不是开球前的触与碰,而是有意识的击球动作,即是不打算进一门的动作。 所以9号击球员击球结束,裁判员按照开球、球未进一门处理,可以呼叫10号。
此道理不知能否说明问题,愿意与大家继续商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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