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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则 啊 规 则
规则本应该是法的准则。法的准则判罚、完全应该依据重证据的原则。
现行的规则执行起来,有一些地方真是令门球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无处说理。
以下列举三个实例加以说明。
一、球与球是否密贴的击球。
见2014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18页
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
(一)球与球是否接触。
解说:击球员认为、球与球是接触的,完全应该申请裁判员确认,这样不管怎样击球,都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即使球与球接触,但是击球员没有按照规则申请确认的要求去做,击球了。对方教练员如果向裁判员及时提出:球与球并没有接触,击球员没有撞击到球,不应该有闪击权与续集权。
该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现在有一个时髦的说法与观点:叫做裁判员据实判罚。
如果依据这个观点,裁判员错判、或有意的庇护该怎么办?
有人会说:应该相信绝大多数裁判员是公证的。即使相信绝大多数裁判员是公正的,还会有极少数裁判员不公证的特例。何况现在连国家的大法官、检察官,在办案中也还有行贿受贿、肆无忌惮的办冤假错案。
正确的管理方法是:从制度上完善、不出漏洞。
解说:球与球接触,击球员"必须“申请确认。不申请确认的,即使球与球接触,击球员击自球离开、他球未动,不算成功撞击。
这样裁判员再想作弊、再想帮,腐败的土壤不存在,裁判员也无法帮。——这就是管理制度的作用。
二、球的运行是否出界?
现在在比赛中经常会出现下面情况:即球延边线斜向移动,途中有似出界、又没出界的现象。球移动停止后、压在线上。
有的裁判员立即宣布:球出界;有的裁判员则不闻不问、也不管。
解说:这两种不同类型裁判员的处理结果,那种比较好呢?
我认为;是后一种裁判员处理结果比较好。球运行是否出界,看最后结果。
这种看结果的处理方法好处是:是非、曲直一目了然。裁判员相帮、想作弊,也帮不了、作弊不了。
裁判员据实判决,过程的认定无任何真实依据,只能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裁判员说一、就是一;反过来说二、就是二。这样的腐败现象怎么能够根除。
我认为:球体的移动、出不出界,还是以移动后的结果来说话。
这样做绝不会有任何矛盾与纠纷。
三、球有没有过门?
门球比赛经常看见进门时,球停在球门线上、或是停靠在门柱上。
此球是否过门得分?现在主要也是依据裁判员据实处理。过门后、退回来压在球门线上,或是倒回来、靠在门柱上。
这样据实判罚、也容易引起纠纷。裁判员尽职与不尽职,区别很大。你说进门了、我非要说没有进门,怎么办?不管如何处理,总有一方憋屈、不乐意。
解说:这种憋屈、不乐意,是规则制定的不科学造成的。
如果进门与不进门,看最后结果、看最后客观事实,大家能有分歧吗?
俗话说得好:害人之心不可有,但是防人之心不可无。
规则应该想得周全一些。不要使辛辛苦苦为球员服务的裁判员们,左右为难。
据实判得对,未看清实情的人提出反对、有意见。
依结果、事实判决,认真观察的人会批评裁判员跟球不到位,明显是进门后、因场地原因倒回来的,会埋怨这种裁判员是吃干饭的。
结论:
1、门球运动中要求裁判员据实判决的条款,有百害而无一利。应该修改为按照实际结果判决。
2、为了避嫌、球球接触,必须经过申请确认。否则以不接触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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