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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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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4: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   则   啊   规   则


      规则本应该是法的准则。法的准则判罚、完全应该依据重证据的原则。
      现行的规则执行起来,有一些地方真是令门球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无处说理。
      以下列举三个实例加以说明。
      一、球与球是否密贴的击球。
      见2014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18页
      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
      (一)球与球是否接触。
      解说:击球员认为、球与球是接触的,完全应该申请裁判员确认,这样不管怎样击球,都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即使球与球接触,但是击球员没有按照规则申请确认的要求去做,击球了。对方教练员如果向裁判员及时提出:球与球并没有接触,击球员没有撞击到球,不应该有闪击权与续集权。
      该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现在有一个时髦的说法与观点:叫做裁判员据实判罚。
      如果依据这个观点,裁判员错判、或有意的庇护该怎么办?
      有人会说:应该相信绝大多数裁判员是公证的。即使相信绝大多数裁判员是公正的,还会有极少数裁判员不公证的特例。何况现在连国家的大法官、检察官,在办案中也还有行贿受贿、肆无忌惮的办冤假错案。
      正确的管理方法是:从制度上完善、不出漏洞。
      解说:球与球接触,击球员"必须“申请确认。不申请确认的,即使球与球接触,击球员击自球离开、他球未动,不算成功撞击。
      这样裁判员再想作弊、再想帮,腐败的土壤不存在,裁判员也无法帮。——这就是管理制度的作用。
      二、球的运行是否出界?
      现在在比赛中经常会出现下面情况:即球延边线斜向移动,途中有似出界、又没出界的现象。球移动停止后、压在线上。
      有的裁判员立即宣布:球出界;有的裁判员则不闻不问、也不管。
      解说:这两种不同类型裁判员的处理结果,那种比较好呢?
      我认为;是后一种裁判员处理结果比较好。球运行是否出界,看最后结果。
      这种看结果的处理方法好处是:是非、曲直一目了然。裁判员相帮、想作弊,也帮不了、作弊不了。
      裁判员据实判决,过程的认定无任何真实依据,只能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裁判员说一、就是一;反过来说二、就是二。这样的腐败现象怎么能够根除。
      我认为:球体的移动、出不出界,还是以移动后的结果来说话。
      这样做绝不会有任何矛盾与纠纷。
      三、球有没有过门?
      门球比赛经常看见进门时,球停在球门线上、或是停靠在门柱上。
      此球是否过门得分?现在主要也是依据裁判员据实处理。过门后、退回来压在球门线上,或是倒回来、靠在门柱上。
      这样据实判罚、也容易引起纠纷。裁判员尽职与不尽职,区别很大。你说进门了、我非要说没有进门,怎么办?不管如何处理,总有一方憋屈、不乐意。
      解说:这种憋屈、不乐意,是规则制定的不科学造成的。
      如果进门与不进门,看最后结果、看最后客观事实,大家能有分歧吗?
      俗话说得好:害人之心不可有,但是防人之心不可无。
      规则应该想得周全一些。不要使辛辛苦苦为球员服务的裁判员们,左右为难。
      据实判得对,未看清实情的人提出反对、有意见。
     依结果、事实判决,认真观察的人会批评裁判员跟球不到位,明显是进门后、因场地原因倒回来的,会埋怨这种裁判员是吃干饭的。
      结论:
      1、门球运动中要求裁判员据实判决的条款,有百害而无一利。应该修改为按照实际结果判决。
      2、为了避嫌、球球接触,必须经过申请确认。否则以不接触论处。








点评

谈得有道理!  发表于 2014-9-15 18:59
谢谢报道。  发表于 2014-9-15 17:13
老师说的对。  发表于 2014-9-15 15:54
支持!所谓的“据实判断”没有证据,容易发生纠纷!  发表于 2014-9-15 15:30
发表于 2014-9-15 15: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剑客行 于 2014-9-15 15:30 编辑

赞同萤火虫老师的意见,老师列举的三点都很实在 ,给裁判员减少点麻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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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6: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萤火虫老师三个事例中的第一个,即球与球接触,击球员"必须“申请确认。不申请确认的,不予认可。希望下步修改规则时能够予以采纳,未修改规则之前,我认为还得按规则执行。     但对后两例不敢苟同。一是关于”球的运行是否出界?“。您提到的球延边线斜向移动,途中有似出界、又没出界,球移动停止后、压在线上“。由于场地不平整或边线有细缝,这种情况确实经常出现,如果是”似出界、又没出界“,就不要去判;如果是球的整体明显已经出界,由于场地的原因又在短时间内压在线上,并且最终停在线上,难到不判出界?如果是移动的球碰到界外球又回到线上,也要以最后的结果来判吗?显然不公平。二是”球有没有过门?“。”球停在球门线上、或者停靠在门柱上“都不能算球已过门,这是明摆着的。但如果是”球过门后、退回来压在球门线上,或是倒回来、靠在门柱上“就得据实判球已过门。否则,又会制造新的”冤案“。
    之所以您有这种想法,是因为您担心裁判员的个人执裁水平和判罚是否公正的问题。与规则本身没有关系。
      
   

点评

现行规则,裁判员的黑哨土壤确实'太肥沃。基本同意楼主的意见和建议。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9-1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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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7: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对结论发表评论:
1、门球运动中要求裁判员据实判决的条款,有百害而无一利。应该修改为按照实际结果判决。
我看不出据实判决按照实际结果判决两者有什么不同。  


2、为了避嫌、球球接触,必须经过申请确认。否则以不接触论处。
“必须经过申请确认。否则以不接触论处”   这符合   你主张的  按照实际结果判决的精神?


请修正后在让大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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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7: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美猴王 发表于 2014-9-15 16:19
同意萤火虫老师三个事例中的第一个,即球与球接触,击球员"必须“申请确认。不申请确认的,不予认可。希 ...


现行规则,裁判员的黑哨土壤确实'太肥沃。基本同意楼主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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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7: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同并支持楼主的观点。他所题三种现象是大小比赛中都容易出现并产生纷争的根源。尽管裁判员己到位,看得相当清楚,执裁很公正,也难免其中一方根据最终结果持有异议。为辟免此现象的再次发生,一律以最终结果来罚定,谁也无话可说。这样做有三大好处:l.给裁判员松了绑,同时不给提异议方以口实。2.不给予裁判员特权(绝大多数裁判员是公正有良心的,但也不排出个别心属不正的歪裁判员)。3.易于操作和认别,消除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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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8: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问题不是规则造成的,而是人的素质造成的。要改的是人,而不是规则。我们的运动员应当好好向冰壶运动员学习,冰壶比赛赛场上是没有裁判的,靠双方运动员自觉执行规则,对于一些不是明显能判断的问题,由双方运动员共同仔细观察后判定。我看了不少冰壶比赛实况,有争执的现象都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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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5 21: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参予与指正。      如何是好、只是提出自己看法,供大家讨论,供专家、领导修规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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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15: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第一点:意思是球与球是否接触如果不请裁判表态,事后没法追究,引起争议不好办。所以一律要请确认,否则一律认为未接触。这样可以免去裁判的是非,防止裁判腐败。
  我认为:
1,规则的规定必须认定裁判的公正性,否则,规则要对裁判设防,那也是防不胜防。
2,门球裁判的公正性,和足球,法官比较肯要高得多,为什么?不是门球裁判素质高,而是门球裁判难非法获利,有谁会化30万请一个裁判吹黑哨?
3,规则应尽可能减少裁判工作的争议,但是可以通过规则的调整,留下判据的只有很少部分。例如:球沿边线滚动以停下的位置为准,过门是否成功,以停下位置为准。还有很多情况是不可能有规则来解决的。例如, 撞击没有? 撞柱没有?超时没有?连击没有?推球没有?你捡拾球或续击时场上球停下没有?闪击他球时压没压门线?击球员有没有触静止球?都不可能停下来大家面对证据讨论一番,只能听裁判的。说这是
黑哨土壤确实'太肥沃”有办法解决吗? 有哪个运动项目能都解决?
4,关于击球员进场前两球是否接触的确认问题,网上讨论多次掀起高潮,其实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裁判是不是始终要坚持“据实判定”。而本问题的实际需要是很少很少的。因为:
        a,击球员进场前俩球接触,不是每一场球都会遇到。(续击前两球接触不存在)
       b, 遇到了,打自球,他球没动的的可能方向只有360°的4分之1,见图,很难碰到这就是的击球进门的方向。
P1060845.JPG


       c,现在没有球球双杆,真遇到了这种情况,不如先撞一下他球,闪击后再自由自在的击自球。
5,如果裁判员想避开争议。我以为规定,裁判可以主动确认,比赛就可以和谐了。如果规定只有申请确认,裁判才能“据实判定”,则推翻了裁判任何时候都要据实判定的基本原则。 则规则就允许裁判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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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15: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很有道理,这样能减轻裁判员的负担,也能避免裁判员作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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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16: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4-9-16 16:26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4-9-16 15:43
楼主的第一点:意思是球与球是否接触如果不请裁判表态,事后没法追究,引起争议不好办。所以一律要请确认 ...

烨鹤老师您的意见可以继续讨论。
      下面我又想到一个问题:
      什么叫撞击?顾名思义:击球员击打自球、自球延着前进的方向,撞到、碰到甚至是粘到前面的球。这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撞击。
      撞到、碰到前面的球,前面的球有明显的移动。
      粘到前面的球,前面的球、可以不动。
      引伸分析:
      两球贴靠、接触,只击打自球脱离开他球,他球纹丝不动。击球员击打自球前进的方向,完全没有撞击他球的意图,这种现象能够叫撞击吗?
      这是不是又是规则说明中的一个误导?我产生新的怀疑!

点评

撞击的定义,目前是自、他两球接触就算撞击,不以他球的动态为判别标准。 我不赞成这个定义,理由是:静止时接触算撞击,很好判别,但是 球运动过程的接触(就是从旁边擦过,接触了,但未使他球发生动态)根本难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9-16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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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17: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4-9-16 16:24
烨鹤老师您的意见可以继续讨论。
      下面我又想到一个问题:
      什么叫撞击?顾名思义:击球员击 ...


撞击的定义,目前是自、他两球接触就算撞击,不以他球的动态为判别标准。
我不赞成这个定义,理由是:静止时接触算撞击,很好判别,但是 球运动过程的接触(就是从旁边擦过,接触了,但未使他球发生动态)根本难以判别,三方(裁判和参赛双方)有一方较真起来,其他方都难回应。所以还是以他球有动态为撞击的判别标准为好,这样自球静止时和他球接触,他球未动,不算撞击。那个确认也就没有必要了。
好像是说,接触不算撞击,用于球撞柱就不好办了,我看不出有什么问题,撞柱,还是以接触为成功,如果从柱旁边过则要求柱有振动,或球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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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7 14: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三点建议的表白:
我所说的三点问题,应该有个大前提:只要是规则规定了的,按照去做,就不会是不好.具体的意思:
1、并不是说裁判员不好!
2、也并等于说规则不好!

3、只是讨论、探讨:如何做、才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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