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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11: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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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各种手段制约不和谐,不公正等等问题”——真高兴能够和老师的观点如此相同。老师说的通过各种手段,我相信就包括像您这样在这里发帖对此种现象予以揭露和批评,还有一种手段就是适当鼓励对不公正裁决的合理抗争,因为对无良裁判的抗争不仅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门球场和谐环境的维护。
对于对不合理判决的合理抗争问题,我是有所思考的,湖南永州的教训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我想到网球、羽毛球甚至排球有挑战鹰眼的条件,而门球的部分判决具有可追溯性,我们条件不够对部分判决比如10秒、出界球等无技术条件支持需要绝对服从裁判,但是对于可以追溯,可以及时纠正的判决,我们为什么不能抗争呢。
相信老师走南闯北,见识过不少门球场上的闹剧。对于哪些是无理取闹,哪些是由于裁判业务不熟造成的问题,哪些是由于裁判心存不公造成的纠纷,一定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相信这也是老师发此议论的动力。老师不仅心忧门球,而且爱憎分明,深表敬佩!送上迟到的中秋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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