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1-10-6 07:41 编辑
《2011规则》规定“得分不封顶”,这是非常好的,它体现了中国门球人的智慧和胆识,是创新,是与时俱进。它不仅解决了不符合体育比赛常规的“限时间又限得分” 的不伦不类的问题,还一定会提高门球比赛的观赏性,使门球运动由娱乐型向竞技型转化的进程加快了。但是,如何具体操作,其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似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首先,必须给中柱得分后的球准确“定性”。《2001规则》第十四条(三)规定:“撞柱球应立即拿出场外,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门的位置”。很明显,是将其定性为“待进一门的球”。这实际上是延续了旧规则中“满分球即为‘死球’的”规定,只不过多了个下一轮“死而复生”。 愚以为,这样的定性和具体的运作方式,有点过于简单了。 这一规定,是规则的重大改变,它必然影响到规则的整体结构,涉及到“法理”。比如续击权问题。过去,续击权有两个来源,一是“进门得分后”二是撞击他球成功闪击后,因为撞柱满分后成为死球,没有续击权就顺理成章。现在,中柱得分已不再是“满分”,而是“得分”。为什么同是“得分”,中柱得分就没有续击权?再如,1球进三门后撞击9球,成功闪击后,被记录为本队第一个双杆。该第一次续击撞柱得分,那么这第二次续击怎么算?是强行剥夺了,还是让他带到下一轮次再使用?没有下次了呢。所以,都不妥。当然,做出“硬性规定”也可以,但从法理上讲不通。 我有个不成熟的想法,现简述如下,供大家讨论。 中柱得分(含自撞和闪撞)后,如停在界内,(若出界按常规摆放在界外)有续击权。不过,因为该球已打完一个完整的“得分周期”,就有理由将其定为不得再撞击他球的“特殊续击权”,(误击按击球犯规处理)只能接应本方球,或直接击向开球区。如该球经续击或被他球闪击,进入开球区内,下一轮次,从原位进一门,不得重新摆放。进入开球区后,其它球对其撞击和撞顶均无效(复位),但将其闪带出开球区则有效。该球就只有在下一轮次再重新进开球区,如成功,再下一轮次再进一门。被闪撞中柱得分停在界内的球,和自撞中柱得分后,续击停在界内的球,就是一般的界内球,其它球可以对其撞击和闪带。就是说,重新进一门的权利,要靠技术、靠战术获得。同样,对方也可以靠技术、靠战术予以破坏。现在的办法是靠等待、靠“世袭”靠“继承”获得。而且获得的不仅是“任意点开球”进一门的权利,还外加一块“免死牌”,“只允许它打人而不被别人打”的特权,这是消极的,没有技术、战术因素。就如一个人没能力、不劳动,靠“吃祖宗饭”一样。而靠技术则是积极的,如上例,1球中柱得分后,如第一次续击进入开球区内,就可直接进一门,如成功,他还有两次续击权,可任意使用;如两次续击才进入开球区,那就只能等下一轮次再进一门了。这差别,就源于技术的高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