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有帖说: “闪击后如果踩球脚不抬起,闪击过程不为结束,即不为闪击完成,即不产生续击权,即不开始计10秒。而规则又没有抬脚时间点限制,所以踩球多长时间都是合法的。可以成为拖延比赛时间最好的方法。” 这个观点的每一句话都是有规则做根据的: 闪击后如果踩球脚不抬起,闪击过程不为结束,即不为闪击完成, 根据是:16条二: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不为闪击完成,即不产生续击权, 根据是:12条三:(二)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 不产生续击权,即不开始计10秒。 根据是:第9条二:(二) 10秒的计时始于:3.续击权产生时。 规则没有抬脚时间点限制, 规则里的确没有。 当时虽有很多网友不赞同,但是我的论据确无瑕可击。 现在,很高兴看到 国际门联 在他的《2014国际门球竞赛规则修正案》,提到这个问题。 (原文在那里有,此处略) 翻译如下: 当前的规则规定续击权在闪击成功而且闪击动作完成时产生,这就可能造成击球员控制10秒的开始时间。(闪击后击球员不抬脚,闪击动作未完成。) 所以续击权应是在闪击功之后获得,并且在闪击犯规里加入如下条款:“如果在闪击成功之后,但是在闪击动作完成之前击打自球。 由此可见 ,国际门联同样发现了他的2011规则的问题,而我们的规则在这个问题上是和他全一样的。 新国际规则已经为解决此问题做了必要的修正,我为此感到欣慰,因为以前提出的观点得到了权威地认可。 (改正后仍有瑕疵,另文讨论) (关键介绍国际修规的文章,没有提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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