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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7-5-21 12:57 编辑
《门球之苑》2017-5期疑难问题由中国门协裁判委员会主任关键老师给予解答。
(资料来源由《门球之苑》编辑部徐勋炳编辑提供)

1的答案:回答这个问题前,须说明一个理念。从1990年起,我国规则就在国际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以适应我国门球国情。如:针对不准跨越击球方向线的规定,我国坚持“中国式跨打”。随后,在我国规则中又出现“三杆不进一门取消其比赛资格、得分不封顶、限制双杆球次数、平分时采用同分决胜、允许放弃击球”等与国际规则不同的规定。但是,尽管我国规则与国际规则在某些方面有差别,但总的原则没有背离国际规则的大框架,即门球的基本属性没有改变,也没有影响到我国与境外的比赛与交流。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差别不能太多,否则就会完全脱离国际规则。
在规则的闪击犯规中有“如果被闪击的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的规定。当初制订这一规定的理由是,此后若续击就是重复撞击。所以,规则将未发生的犯规提前来处理了。可是,《2015规则》是允许“放弃续击”的,所以有人认为此条可以去除,即若发生情况时,选择放弃续击,就不犯规了吗?这种想法不是没有道理。但是,上述情况“百年不遇”,考虑到与国际规则不拉开差距的原因,我们还是保留了这一规定,即如果一旦发生上述情况时(尽管④球不是被闪击的球,但也是闪击过的球,其性质相同),根据规则精神,同样判犯规。
此外,开球时连续过一门、二门;界外球(已过三门)进场与中柱接触等“百年不遇”的情况,原则上都按国际规则执行,不再另搞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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