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4-3-12 10: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4-3-12 10:38 编辑
泰虎老师:麻烦您翻开去年《门球之苑》周正老师解读“11规则”连载中关于“击球员与击球权”那节就一清二楚啦。(我在深圳呢,门球之苑没带来好象在5,6期上。)
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看了规则的条文大家都会一清二楚了!
再假如,击打自球轻粘他球时,击打出自球的同时,感觉力度小了,就又补打一次正在移动的自球,这就是两次击球动作而产生的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此时,应判“触及移动球”犯规!
“泰虎”老师:您说的这种情况不能判犯规,击球后感觉用力小了,但已完成击球任务,这时他已不是击球员了,没有击球权了,也没有犯规权了。再击球那是非比赛行为,球体移动为无效移动,移动球放回原位,队员退场。如果判犯规,只能按防碍比赛去判。请网友们批评
再比如,击打自球到四角,自球还在移动中,击球员球槌触及了附近的他球。你说是“犯规”,还是非击球员的“妨碍比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