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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竞赛规则。2011中的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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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2 15: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其中三:闪击成功中的3条指的都是被闪击的他球,但是没有说自球。假如这时踩自球的脚还没有离开,已经超过10秒,那又该怎样判罚呢,规则里为什么不提,这算不算漏洞?
发表于 2013-6-22 15: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6-22 16: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规则应系统看。
 楼主| 发表于 2013-6-23 03: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6-22 15:40
请看  《“闪击完成”和“完成闪击” 》

我上网少,没注意您发的帖子。
说说我的观点:
1,闪击完成,完成闪击指的都是闪击成功;
2,闪击成功必须是完成闪击全过程,简单说即“撞击,检他球,踩球,闪击,抬脚”,当然必须在10秒之内完成;
3,规则中没有提到抬起踩自球的脚,是不完整的,也就是说不能算作闪击成功。因为还有抬起踩球的脚时犯规的可能;
4,另外,同时撞击两个或多个他球时,要分别闪击,10秒之内完成是很困难的。此项应该另立一条。
以上对错请您指点。

点评

你那里所有比赛都要求10秒内抬脚吗?我从没有感觉到有这样的要求!  发表于 2013-6-23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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