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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觧釋這条规定和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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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21: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门球竞赛规则p28页一闪击[二]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为有效栘动.但在p29页説明;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你看既然是有效移动,裁判就不应再对自球移动.如果説能移动,有的球友提出;闪击前可以进门,闪击后无法進门时,也应恢复能进门的位置.不然的話就不公.顾与球友商討.這一规定和说明.
发表于 2012-12-12 22: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9:}
发表于 2012-12-24 11: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试解析这条规定与说明。
我认为:
      门球竞赛规则中规定:闪击成功以后,球体的移动,应该是有效移动。这里当然也包括自球在脚下控制范围内的正常移动。正常与不正常的区分:看是否不当得利?
      1、如果没有不当得利,自球移动是有效移动。不需回复原位。
      2、如果有不当得利行为,规则另有规定:自球移动无效、应该由裁判员回复原位。
     以上就是自球移动有效与无效的界线。
         两者之间各有前提、并不矛盾。
        这也是区别自球移动有效与无效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的界线。


发表于 2012-12-25 16: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解释也有道理!
发表于 2012-12-25 17: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觉得还有一层意思也得弄明白,那就是裁判要求自球复位是在闪击之前还是闪击之后。我想应当在闪击之前吧,当他发现击球员企图通过自球移动实现不当得利时,就应该及时制止并将球放回原处,再让击球员完成闪击。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22: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和一壷浊酒两位球友觧釋的很好,学习了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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