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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 脚 问 题 专 题 研 究
门球运动设置:撞击后、击球员便可以获得闪击权和续击权。这本来应该是一件好事。
闪击、必须赋予击球员有闪击过程行为的权利。
于是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便随之出台。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置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踩球脚抬起。
闪击过程中允许击球员的行为,是为他球移动服务的。他球移动、又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服务的。
在闪击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运动。1、击球员闪击球时的行为运动。2、被闪击球的移动运动。这两种不同的运动,前后衔接、又互相交叉。构成了闪击过程的复杂历程。
闪击过程: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抬脚》后场上球静止(或撞中柱、出界)为止。
说明:
1、2011年以前规则,在闪击过程中的行为:均有(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2、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不知何故,从2015规则开始:《抬脚》便变成了几乎是一个很难解答的难题。
2015规则出现的问题是:
1、抬脚已经不属于是:闪击过程中的行为。
2、闪击过程结束,已经与抬脚、不抬脚,不发生任何关系。
3、闪击不抬脚、闪击过程也能结束,续击权也能获得。
4、抬脚犯规、可以顺利纳入“击球犯规”行列。
2023规则出现的问题是:
1、虽然在闪击过程允许的行为中,恢复了“踩球脚抬起”这一内容,但是还是否定了:闪击过程结束、必须抬脚的基本规定。
2、同样错误的规定:不抬脚、闪击过程可以结束。闪击过程结束,即是获得了“续击权”。
3、在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的说明中:首次、公开阐明了:闪击抬脚时,自球脱离开脚下,并不犯规的荒唐论调。
何时才能彻底的解决抬脚问题?
我们不凡先将各种抬脚的可能,都进行罗列一下,然后再一一进行筛选。
1、何时抬脚?由击球员自行掌握。
2、抬脚:在闪击他球移动静止(或撞中柱、出界)这一节点或之前抬脚。
3、抬脚:在击球员允许完成闪击的10秒钟时间之内完成。
如果还有其他可能的话,希望大家能积极提出补充意见,再继续去进行筛选。
筛选:
1、由击球员自行掌握。
回答:显然是不行的。这样容易促进《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的滋长。比赛时间将失去掌控的局面。
2、抬脚:在闪击他球移动静止(或撞中柱、出界)这一节点或之前抬脚。
在这一节点或之前抬脚,如果做不到、应该判:闪击犯规。
回答:这样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执行,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但是这样规定,处理不了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的问题!
即近距离的闪击他球撞柱、近距离的闪击他球出界,就相当于被闪击的球移动静止了,此时仅用了:4、5秒时间,还未抬脚,是不是要判:犯规?
如果判:犯规了。那么门球竞赛规则的制定,一定是没有天理了!一定不会得到大家的支持。
3、抬脚:在击球员允许完成闪击的10秒钟时间内完成。
回答:只有这个《抬脚》方案,才是唯一可行的方案。
这个方案只要将2023规则书中第20页
二、超时
1、击球员必须在10秒钟内击球或《闪击》。
2、10秒计时起止于:
(2)获得闪击权时起(撞击后各球静止),至《闪击击球》时止。
修改成:
二、超时
1、击球员必须在10秒钟内击球或《闪击抬脚》,即可。
2、10秒计时起止于:
(2)获得闪击权时起(撞击后各球静止),至《闪击抬脚》时止。
说明:这样的修改、文字变化并不多,也容易修改。
这样的修改,更能够充分的表达出:10秒钟时间内、控制的是击球员完整的《击球行为》和《闪击行为》。
踩球、闪击、抬脚,原本就应该是一组、一连串:干净、利索的好习惯!
何时出现:闪击、踩住自球不放的坏习惯?我无法考证。但是这种慢吞吞、的行为,绝不应该是门球运动极力推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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