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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 2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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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闪半利刀 于 2017-11-2 20:29 编辑
关于“闪击时,只打到踩球脚”犯规,15规则修改时在江西婺源的会上定的17条中就有取消的条文,不知怎么在后来的正式版本中又被保留了。赞同《泰虎》版主建议,取消为好。即闪击时,只打到踩球脚不判犯规,如果他球未移离开,当试挥杆,只要在10秒内再击即可,如他球移离达到或超过10厘米,(为简化没意义的过程,不必捡回再放再闪),直接判闪击成功,如他球移离未达到10厘米,则按犯规处罚。(不可各种好处都占完)。 另外说几句题外话:“闪击时,只打到踩球脚”,这句话是有严重问题的,起码是严重的病句。(由前段时间有帖讨论赤脚上场想到),既然指的是踩球脚,并非脚须穿的(平底运动)鞋,那么为什么规则要规定球员须穿平底运动鞋,这里就为光(赤)脚者提供了依据,证明闪击时踩球的是脚而不是应穿在脚上的鞋,如果踩球的脚穿了鞋怎能直接打到脚呢?
这句话大家心里都是明白的,可究竟怎样描述恰当,请各抒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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