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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二、超时 1、击球员必须在10秒钟内完成击球或闪击。刪去了其中完成二字,这样概念就改变了。
2、10秒计时起止于:(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起,至该号击球时止。(2)获得闪击权起(撞击后各球静止),至闪击击球时止。(3)获得续击权时起(进门后球停稳,以及被门他球停稳丶出界、撞中柱),至续击击球时止。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 二丶无效移动 4、击球员身体丶球槌丶未过一门的球,及界外球进场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这里增加了“未过一门的球”这一内容。
第十二条击球一丶击球2、增加允许放弃击球(含开球、续击)。说明:放弃击球时,击球员申请“放弃”即可,不需要动作表达。 四、击球犯规 (7)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判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将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触球位置。这里他球放回原位,原位新改为“触球位置”更清楚了。
(9)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判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在讨论中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应以比为准。
第十三条 过门 球过门 二、球过一门的规定 新改变:“当自球过一门后出界,过一门有效,将该球放置在出界点外10厘米处,失去续击权。
第十四条 撞击中柱 2、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其后新增加“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这是亮点,概念的改变,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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