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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5-4-10 11:16 编辑
泰虎的《不赞同这位作者的意见!》引出很多新问题的讨论。也涉及关于黑哨问题。对此我的意见是:
1,对裁判员应当信任,要对裁判的判决,做到事后都要有据可查是不可能的,例如
是否发生撞击,是否过门,是否在比赛线 上闪击,是否超时,都是一宣判,现状就已经消失。
如果认为这里会有黑哨的机会,那只有多角度的录像才可以,难做到,也没有必要吧。
2,但是规则要尽量保留裁判员判决后,球员可以追究,裁判也可以自证宣判准确,将有利于减少纠纷,
这就是规则已有的:
球球是否接触,闪击时所放他球是否和门线或中柱接触,等情况,可以事先确认。
3,但是规则还有可以改进的地方,例如:
A,既然闪击时所放他球是否和门线或或中柱接触可以申请确认,为什么不把确认扩大到,包含:
a, 闪击时他球是否在比赛线上,
b, 开球时是否在开球区内?
B,或 者更进一步规定,裁判员可以(不是必须)主动宣布确认?
C , 沿比赛线滚动的球或在门线上滚动的球,以停下时的位置为准,就可以事后细判。
这样有什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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