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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1 19: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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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上述表态的网友的意见几乎都不同意(有几位的帖子可能看得不细)。1, 裁判如何判的案例没有必要说发生的时间,对裁判员来说只有按规则办事,没有一条规则说开始时和结束时要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2,除了暂停,裁判员不掌握时间,裁判员根本不知道也不问比赛还有多少时间,裁判员用时在比赛时间内是规则的规定。
3,裁判法要求减少裁判用时,绝不是一人处理界外球,另一人让比赛继续,而是有明确规定当一个裁判处理界外球时另一裁判要作出稍等的指令。也不是可以在球没有停稳时靠判断“无。。。。” 就呼号,而是必须等到能确定“无。。。。”才呼号,什么时候能确定?当然要球停下才知道。据实判断是规则的精神,球未位停下哪来的“实”?裁判员的“及时”很清楚指事件发生立刻快速处理,绝没有事件发生前按估计提前处理的意思。
4,时间战术是丑陋的,但是是合法的,裁判员不能对拖时有主观的好恶,什么不让“非法获利”,不能帮助加害方,都是不按规则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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