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5-12-12 20:51 编辑
呼号问题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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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号问题 (七)自球停界内的呼号
呼号问题(八)理解裁判法的要求 如何理解裁判法里如下的话: 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 1,有人以裁判法 要求裁判员减少裁判员用时员为由,要求在裁判员在场上球停止以前呼叫下一号,这实在是大大的误会。球在还滚动之中,根本就是比赛用时,哪里是裁判员用时? 2, 请注意到三件事的顺序,宣判、处理、呼号,三件事是有序的,裁判员要先宣判,然后处理,再呼号。不能次序颠倒。 3,裁判法明确指出“当乙裁处理界外球,而使比赛无法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稍等的手势,待乙裁处理完后,再准许击球员击球。” 常有人故意忽略裁判法的这个要求,提出要求裁判员 先呼号后处理。这不是规则也不是裁判法的要求。道理很简单,既然设有两位裁判,就要保证击球员的任何行为都同时在两位裁判的观察之下。不能以加快比赛进度为由,让裁判员允许击球员在一个裁判的观察下击球。因为一个裁判在场上观察,不能保证裁判的准确,遇有争议也无法解决。如果允许一个裁判观察击球员,那么“稍等”的手势的设定有何意义?
4,所以裁判法的这一段要求其意义是在于裁判的动作(宣判、处理、呼号)要及时,要快,并没有任何占据比赛时间来加快比赛进度的要求。
(待续) 呼号问题 (九)评论一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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