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5-12-11 19:37 编辑
呼号问题(六)出界后的呼号 3,自球出界导致的失去击球权的宣判当然也是在出界的事实发生之时,不存在裁判员可以提前宣判的原则, 但是有一个 特例,这就是裁判法特许的“在裁判员已经做了出界的手势后将滚向界外的球,挡在界内,仍应按出界球处理。” 对于这一条特许,是指当球快速的滚向界外时,裁判员可以先表态球出界,以便合法地把球拦在界内,这样有利于裁判快速处理后事,并不是,只要裁判判断球会出界就可以按出界来处理。如果出界处附近有球或球速不高,裁判做此宣判,同样会受到球队的质疑。裁判会因没有事实做根据而无言以对。也就是即使有此特许,裁判还是要慎用此特许。 总之,球出界的宣判除了上述特例之外,都是要用出界的事实的发生作为宣判的根据,不存在可以以裁判员的判断作为根据,在出界之前宣判的规定。
(待续)呼号问题 (七)自球停界内的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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