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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移动球及其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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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 23: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3-8-4 07:22 编辑

      间接移动球及其处理方法
             林静风闲

  国际11门球竞赛规则和国内11门球竞赛规则对间接移动球都做了一些新规定。这些新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已过三门的球与中柱接触,未过三门的球碰撞中柱,使与中柱接触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撞柱不成立,该球放回原位。(《门球竞赛规则 2011》63页)
  2.与球门柱或中柱接触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一律为无效移动。(《门球竞赛规则 2011》第20页)
  3.取消了原“击球犯规”中“当球与球门、中柱接触时,球锤触及该球门、中柱”为“间接移动球犯规”的说明性规定。造成此类球的间接移动的行为不犯规,被间接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门球竞赛规则 2011》对与球门柱或中柱接触的球产生间接移动的处理上和以前各版本的门球竞赛规则有很大区别。
  我们知道,在以前各版本的竞赛规则中,与球门柱或中柱接触的球产生间接移动,有着复杂的规定,存在着所谓“人、球、锤”的关系。造成此类间接移动,有的行为犯规(球锤碰撞球门柱或中柱),有的行为不犯规(人、球碰撞球门柱或中柱)。现在取消了球锤碰撞球门柱或中柱引起贴柱球间接移动的“间接移动球犯规”的规定,更有利于比赛的顺利进行。在以前各版本的竞赛规则中,对上述间接移动还分别作了有效移动(由球碰撞球门柱或中柱产生的间接移动)或无效移动(由人、球锤碰撞球门柱或中柱产生的间接移动)的规定,现在统一认定此类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使规则更简化,执裁更方便。
  对这些新规定,门球界褒贬不一,认为新规则“添乱”,“还不如旧规则”者并不是极少数。出现这种认识,主要是由下面的一个案例引起的。
  ①球在二门后与球门外柱偏内方向呈接触状态,②球过二门时碰撞内柱,造成①球间接移动,接下来②球又碰撞①球,②球静止时占据了①球原来的位置,问裁判员应该如何判罚和处理①、②两球?
  由于国内《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2011》没有直接的相关规定,使得裁判员在处理这个案例时感到很棘手,因而引出不同的判罚和处理方法:
  1.认定①球为间接移动的球,其移动为无效移动。依据《门球竞赛规则 2011》P20页“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结合对有效移动所产生的结果有效的基本认识,裁定:②球过门得分并撞击①球,①球、②球静止时的位置均有效,不作另行处理。
  上述判罚中,裁定②球对无效移动的①球的碰撞为撞击成立缺乏规则依据,只能裁定为②球过门得分。在处理方法上,①球为间接移动球,其移动为无效移动,应该恢复原位。
  2. 认定①球为间接移动的球,其移动为无效移动。裁定:②球过门得分,但撞击①球不成立,将①球恢复原位。
  上述判罚中,裁定是正确的,但在将①球恢复原位的处理方法上却遇到了困难——①球原来的位置被有效移动的②球占据(或部分占据),而②球有效移动后静止时的位置应该有效,这就出现了①球无处放置的窘境。把①球恢复原位吧,②球往哪儿放?不恢复原位吧,该怎么办?于是有人提出将①球恢复原位,②球放在沿运动方向与①球接触的位置,有人提出②球静止时的位置有效,将①球放在沿运动方向与②球接触的位置。无论上述的那种处理方法,在《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2011》中都找不出依据。
  难怪门球界不少人认为《门球竞赛规则 2011》规定球碰撞门柱引起的与门柱接触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是在“添乱”、“还不如旧规则”。其实这种认识主要是由于国内规则与裁判法的不完善而引起的。
  实际上,国际《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指导 2011》对这个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是不知什么原因,国内没有参照进行规定而已。在国际《裁判指导 2011》中的“有关无效移动的主裁、副裁注意事项”里规定(参照台湾槌球协会出版的《2011槌球比赛规则暨裁判实施要领》对国际《裁判指导 2011》的译文):
  “击球员击球或闪击所移动的球碰到球门或中柱时,间接移动接触在球门或中柱的他球,并且球静止于他球先前(被间接移动前)的位置时,将他球放回移动前位置,球则放在与他球接触的位置。
  *此时,静止于他球先前位置的是自球时,将他球放回移动前的位置后,虽然自球与他球呈接触状态,但这时的撞击不成立。不过,自球先碰到他球才碰到球门或中柱时,或同时碰到他球与球门或中柱时,撞击成立。”
  在规则(或裁判法)里给出有效移动球占据了无效移动球的位置后两球位置的处理方法,前面所述难题将迎刃而解。

点评

老师解释的透彻呀!谢谢了!  发表于 2013-8-4 08:29
你的解释很清楚,解决了这方面的疑惑,谢谢!  发表于 2013-8-4 05:22
发表于 2013-8-4 04: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夏云保 于 2013-8-4 04:06 编辑

{:soso_e181:}再次学习了。
_34683702404796912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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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05: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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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06: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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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08: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楼主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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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08: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解释的透彻呀!谢谢了!分享了! 12af9624194g215备用帖子.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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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09: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再学习!{: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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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09: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对合法击球引起的"无效移动难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观点我不苟同。

1,无效移动难题(指合法主动运动球占据无效移动球的原位后的处理)过去我在本网上和语音室都提过,征求按规则的解决方案,语音室里都承认是难题,网上也无人提出按规则的解决方案。所以我国的规则在此处有漏洞是肯定的。

2,楼主认为
在以前各版本的竞赛规则中,与球门柱或中柱接触的球产生间接移动,有着复杂的规定,存在着所谓“人、球、锤”的关系。造成此类间接移动,有的行为犯规(球锤碰撞球门柱或中柱),有的行为不犯规(人、球碰撞球门柱或中柱)。现在取消了球锤碰撞球门柱或中柱引起贴柱球间接移动的“间接移动球犯规”的规定,更有利于比赛的顺利进行。在以前各版本的竞赛规则中,对上述间接移动还分别作了有效移动(由球碰撞球门柱或中柱产生的间接移动)或无效移动(由人、球锤碰撞球门柱或中柱产生的间接移动)的规定,现在统一认定此类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使规则更简化,执裁更方便。
我也以为“取消了球锤碰撞球门柱或中柱引起贴柱球间接移动的“间接移动球犯规”的规定,更有利于比赛的顺利进行。
对的,但是这种间接移动和合法主动球引起的间接移动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很容易判别,所以把球引起的间接移动,和人、槌引起的间接移动,混为一谈,才有看起来似乎规定复杂化的结果。只要把球引起的间接移动认定为有效移动,就没有规定复杂的问题。
我也不认同
统一认定此类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使规则更简化,执裁更方便。
规则简化并无体现,倒是引出一个间接移动难题,或是象国际规则那样长篇补充说明。
执裁方便吗?不方便!有贴柱球时,裁判员必须分心观察并记住其位置,还要记住附近可能被无效碰撞的球的位置。否则无法复位。而如果不规定球引起的间接移动无效,则裁判无需记住有关球位。

3,楼主说
在规则(或裁判法)里给出有效移动球占据了无效移动球的位置后两球位置的处理方法,前面所述难题将迎刃而解。
能迎刃而解吗?不能,还有问题,贴柱球恢复原位,有效球的放置光有和他接触是不够的,此处和门线关系重大,有有效球算过门不算过门问题,有下次续击有没有双杆问题。

4,所以把合法击球引起的所谓“间接移动”无效的规定纯属自找麻烦!

点评

“3,楼主说在规则(或裁判法)里给出有效移动球占据了无效移动球的位置后两球位置的处理方法,前面所述难题将迎刃而解。能迎刃而解吗?不能,还有问题,贴柱球恢复原位,有效球的放置光有和他接触是不够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5 12:05
赞同你的分析与结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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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09: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自球先碰到他球才碰到球门或中柱时,或同时碰到他球与球门或中柱时,撞击成立。”

        感谢老师的解释!
      我认为,“不过,自球才碰到球门或中柱时,
或同时碰到他球与球门或中柱时,撞击成立。”这句话的规定:
    1,好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先碰到他球……或同时碰到他球”,《规则》本就规定了撞击成立。此处应该是多余的话。
    2,此规定,也容易引发争议。如果2球进门时先碰右门柱内侧使贴左门柱的1球移动未超过7。5厘米,随后2球移动占1球原位处并与1球接触,怎么判?双方就会站在各自利益的立场,争论2球撞击1球的成立与不成立!
    我的结论:《规则》关于“被间接移动的球是无效移动”规定,既不合常理,也的确给裁判员执裁“添乱”。
    不当处,请指正。

点评

主题帖中的引文,出自《裁判指导》,是帮助裁判员更好的执行规则,不少内容的确无多大实际意义,有些地方是对规则的更具体的表述(通常还配有插图)。和国内规则附录2的作用基本相同。 “2,此规定,也容易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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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10: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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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10: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8-4 09:47
楼主对合法击球引起的"无效移动难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观点我不苟同。

1,无效移动难题(指合法主动 ...

赞同你的分析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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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11: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光学 于 2013-8-4 11:50 编辑

如果2球进门时先碰右门柱内侧使贴左门柱的1球移动未超过7。5厘米,随后2球移动占1球原位处并与1球接触,怎么判?
  中国人,一个人时——是条龙;二个人时——是条虫!现在要改观点了,的确信了!
  现规则“取消了《人,球,槌》皆为”无效移动。好,简单多了!
   请问:你们有谁打出了“上面”说的占据了①号球的位置的实例?请将摄像放上来!可能吗?别为了呈能,非要说“死人流眼泪了!”或“死人笑起来了”不可能的事拿来玩。去打两杆门球去吧!
  
我劝天公重抖擞,别降死爱扯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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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4 12: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效移动球使他球产生了无效移动并占据了无效移动球的原来位置,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在各版本的国际规则中是一直延续的。例如03国际规则(国内04规则),进一门后自球碰撞他球使他球产生移动并占据了他球原来的位置,他球为无效移动,处理方法是他球恢复原位,自球放在运动方向上与他球接触的位置。如果按照这个原则去处理(摆放)自他球,主题帖中谈到的难题也就不存在了。主题帖中引述的国际《裁判指南 2011》中的处理方法就是这个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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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4 14: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定由球碰撞球门或中柱引起的与球门柱或中柱接触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至少有下述积极意义:
  1.统一了所有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取消了关于“人、锤、球”不同原因引起的间接移动的复杂规定,使裁判认定间接移动球的性质更方便,更便于执裁;
  2.取消了“柱撞球”产生的结果是否有效的双重标准(即不同认定方法),使规则显得更合理。
  11规则正式发布前,本人曾写过《被规则反复捉弄的“柱撞球”》的小文,介绍了各个版本的规则翻来覆去对“柱撞球”(文中特指的是“中柱撞球”)产生的结果是否有效(即球撞柱是否成立)做出的不同规定。
  球门柱、中柱物理属性是相同的,并且都是场地附属物。由它们引起的球的间接移动统一认定为无效(或有效)移动应该是很自然事情,显然比“球撞中柱引起的贴柱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而“球撞门柱引起的贴柱球的移动为有效移动”更加合理。
  3.体现了球体的有效移动必须是由于球锤的击打或球体的碰撞产生的,不承认其他原因引起的球体移动的有效性,使规则更加科学、更为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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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成林静风闲老师帖中的观点!时下现场执裁也是这样做的。优点:裁判确实较前易掌握规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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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15: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8-4 14:03
  认定由球碰撞球门或中柱引起的与球门柱或中柱接触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至少有下述积极意义: ...

      我赞成林静风闲老师帖中的观点!时下现场执裁也是这样做的。优点:裁判确实较前易掌握规则。 _m_gw_yqnvZxsIrrq9KAC-7TKGELV5NCOmf4ChJJ6VRHs5KvKJ12GO23BnEYCr4X7QxIXwU7XhSJCfq-.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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