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3-8-4 07:22 编辑
间接移动球及其处理方法
林静风闲
国际11门球竞赛规则和国内11门球竞赛规则对间接移动球都做了一些新规定。这些新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已过三门的球与中柱接触,未过三门的球碰撞中柱,使与中柱接触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撞柱不成立,该球放回原位。(《门球竞赛规则 2011》63页)
2.与球门柱或中柱接触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一律为无效移动。(《门球竞赛规则 2011》第20页)
3.取消了原“击球犯规”中“当球与球门、中柱接触时,球锤触及该球门、中柱”为“间接移动球犯规”的说明性规定。造成此类球的间接移动的行为不犯规,被间接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门球竞赛规则 2011》对与球门柱或中柱接触的球产生间接移动的处理上和以前各版本的门球竞赛规则有很大区别。
我们知道,在以前各版本的竞赛规则中,与球门柱或中柱接触的球产生间接移动,有着复杂的规定,存在着所谓“人、球、锤”的关系。造成此类间接移动,有的行为犯规(球锤碰撞球门柱或中柱),有的行为不犯规(人、球碰撞球门柱或中柱)。现在取消了球锤碰撞球门柱或中柱引起贴柱球间接移动的“间接移动球犯规”的规定,更有利于比赛的顺利进行。在以前各版本的竞赛规则中,对上述间接移动还分别作了有效移动(由球碰撞球门柱或中柱产生的间接移动)或无效移动(由人、球锤碰撞球门柱或中柱产生的间接移动)的规定,现在统一认定此类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使规则更简化,执裁更方便。
对这些新规定,门球界褒贬不一,认为新规则“添乱”,“还不如旧规则”者并不是极少数。出现这种认识,主要是由下面的一个案例引起的。
①球在二门后与球门外柱偏内方向呈接触状态,②球过二门时碰撞内柱,造成①球间接移动,接下来②球又碰撞①球,②球静止时占据了①球原来的位置,问裁判员应该如何判罚和处理①、②两球?
由于国内《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2011》没有直接的相关规定,使得裁判员在处理这个案例时感到很棘手,因而引出不同的判罚和处理方法:
1.认定①球为间接移动的球,其移动为无效移动。依据《门球竞赛规则 2011》P20页“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结合对有效移动所产生的结果有效的基本认识,裁定:②球过门得分并撞击①球,①球、②球静止时的位置均有效,不作另行处理。
上述判罚中,裁定②球对无效移动的①球的碰撞为撞击成立缺乏规则依据,只能裁定为②球过门得分。在处理方法上,①球为间接移动球,其移动为无效移动,应该恢复原位。
2. 认定①球为间接移动的球,其移动为无效移动。裁定:②球过门得分,但撞击①球不成立,将①球恢复原位。
上述判罚中,裁定是正确的,但在将①球恢复原位的处理方法上却遇到了困难——①球原来的位置被有效移动的②球占据(或部分占据),而②球有效移动后静止时的位置应该有效,这就出现了①球无处放置的窘境。把①球恢复原位吧,②球往哪儿放?不恢复原位吧,该怎么办?于是有人提出将①球恢复原位,②球放在沿运动方向与①球接触的位置,有人提出②球静止时的位置有效,将①球放在沿运动方向与②球接触的位置。无论上述的那种处理方法,在《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2011》中都找不出依据。
难怪门球界不少人认为《门球竞赛规则 2011》规定球碰撞门柱引起的与门柱接触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是在“添乱”、“还不如旧规则”。其实这种认识主要是由于国内规则与裁判法的不完善而引起的。
实际上,国际《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指导 2011》对这个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是不知什么原因,国内没有参照进行规定而已。在国际《裁判指导 2011》中的“有关无效移动的主裁、副裁注意事项”里规定(参照台湾槌球协会出版的《2011槌球比赛规则暨裁判实施要领》对国际《裁判指导 2011》的译文):
“击球员击球或闪击所移动的球碰到球门或中柱时,间接移动接触在球门或中柱的他球,并且球静止于他球先前(被间接移动前)的位置时,将他球放回移动前位置,球则放在与他球接触的位置。
*此时,静止于他球先前位置的是自球时,将他球放回移动前的位置后,虽然自球与他球呈接触状态,但这时的撞击不成立。不过,自球先碰到他球才碰到球门或中柱时,或同时碰到他球与球门或中柱时,撞击成立。”
在规则(或裁判法)里给出有效移动球占据了无效移动球的位置后两球位置的处理方法,前面所述难题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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