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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裁判员失误的处理:
(一)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将因失误而移动的球恢复原位,…….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三)裁判员……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局面有效。
这两条,第一条给了裁判很大的权力,第二条却束缚裁判员的手脚。楼主说的情况就是规则造成冤案。我也见过一次,乙裁正在处理界外球,击球员闪击过来另一个球,打在乙裁脚上,乙裁直叫疼,但是球被挡在界内。按上面的(三)规定,形成局面有效。结果是裁判给了击球员对方一个大红包。局面就被扭转。这种情况规则为什么不能让裁判引用(一)的规定,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分明是出界球,就应当以裁判员认定为准,拿出界外。而要堵死裁判员纠正错误的路,制造明显的冤案。规则没有问题吗?不能改一下?
如果我做裁判,我绝不按(三)执行。而是 一、为裁判挡球道歉。 二、按(一),行使裁判权力。把被挡球放界外。我就不信在裁判总结时会受到批评,即使受到批评,不做裁判也无所谓。
我的“心规”对此做这样的修改:
(三)裁判员触及静止球时,被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触及移动球时,将球放在由场上所有裁判员共同判定的可能到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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