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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裁判道歉变成举实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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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0: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门球比赛中击球员闪出的球被裁判身体挡住的事时有发生,特别是向界外闪球,本该应是界外球,可被裁判一碰就会变成界内球,甚止成了王牌球。
  三八节
在咸阳的一场球,比赛时间已到,比分19:18乡红方领先。当时白方4,6,8,10球都在二角,红方1球在三门后撞击了2球正向一线闪出,裁判一跑正好碰在裁判腿上又卡好使2号球落在了二角白球堆边,本该闪出界的球成了界内球,按规则2球还有一杆球,2球送6球撞柱,结果白方以20:19取胜,红方赢球变输球,明显吭人呀!裁判又菊弓又到歉有啥用。今年省门球公开赛也出现了类似问题,所以向界外闪球被裁判碰撞应据实判罚[应判界外球],把裁判道歉变成据实判罚。

点评

哑巴吃黄莲!  发表于 2013-7-4 21:55
发表于 2013-7-4 10: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肯定有问题,在比赛就要结束的情况下,一号队员为什么一定要向裁判身上闪咧,就近闪出不就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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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0: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高头 于 2013-7-4 11:01 编辑

1号队员闪的球,就是那么的巧啊,就往裁判员的脚上闪啊!照成了麻烦,给自己队弄输了,怪谁呀!有规则就得执行啊!裁判员也不道歉呀! 12aee214c08g215备用帖子.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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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1: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理说闪球出界时被裁判或他人无意中挡住球未出界,那么该球就判未出界,没有什么裁判道歉变成举实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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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1: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裁判员失误的处理:
(一)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将因失误而移动的球恢复原位,
…….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三)裁判员……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局面有效。
    这两条,第一条给了裁判很大的权力,第二条却束缚裁判员的手脚。楼主说的情况就是规则造成冤案。我也见过一次,乙裁正在处理界外球,击球员闪击过来另一个球,打在乙裁脚上,乙裁直叫疼,但是球被挡在界内。按上面的(三)规定,形成局面有效。结果是裁判给了击球员对方一个大红包。局面就被扭转。这种情况规则为什么不能让裁判引用(一)的规定,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分明是出界球,就应当以裁判员认定为准,拿出界外。而要堵死裁判员纠正错误的路,制造明显的冤案。规则没有问题吗?不能改一下?

    如果我做裁判,我绝不按(三)执行。而是  一、为裁判挡球道歉。 二、按(一),行使裁判权力。把被挡球放界外。我就不信在裁判总结时会受到批评,即使受到批评,不做裁判也无所谓。

    我的“心规”对此做这样的修改:
(三)裁判员触及静止球时,被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触及移动球时,将球放在由场上所有裁判员共同判定的可能到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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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1: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判出界与情与理都说不过去.什么叫无意或有意谁又能分的清.规章制度是人订的,只有逐步完善.改掉那与情理不合的章程才对.为完善和建全裁判法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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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1: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做裁判,我绝不按(三)执行。而是  一、为裁判挡球道歉。 二、按(一),行使裁判权力。把被挡球放界外。我就不信在裁判总结时会受到批评,即使受到批评,不做裁判也无所谓。同意坚决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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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2: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带应该能出界,裁判应根据实际情况或和副裁商量后判定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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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2: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赛快结束了 ,就近闪出不就没事了 .当然裁判也有问题 ,该道歉还是要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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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9: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举实判定比较简便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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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22: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烨鹤的观点。
             门球不同于篮球、足球的那种快节奏,对于那些必然要出界的球,裁判员完全有识别能力和判罚权力实施据实判定,使任何一方不可能意外得利甚至获胜。那些碰到裁判员脚、即将出界的球;那些被闪带即将出界、但又被出界球碰撞而留在界内的球,裁判员难道不能据实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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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5 06: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3-7-5 06:36 编辑

    楼主举的例子,很可能是巧合,发生不多。因为规则要求“向边线外闪击时,要预先指示闪击方向”(低28页)。如果改为“据实判定”,很容易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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