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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06: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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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我以为可以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
某些条文要适当修改:
1,同时还要说明“他球放如在地上,位置不动。如在击球员手中,1,放在最近捡拾的位置,已放在脚下的就放在脚下,或2,撞击后的位置。”前者裁判好记好判,但是但是可能产生练球接触的情况,还要规定算不算接触。后者裁判记不住原位容易起争议。
2,重复撞击后的移动是无效移动,但是这里要把它看成有效了。
3,触及有效移动球犯规,自球不拿出界外,可能导致击球员故意按停自己一方的球,以防出界。
4,界外球进场撞击他球犯规自球不拿出界外,他球移动是否有效?
总之改规则是牵一发动全身的事,必须深入、全面的考虑,网可以集思广益,希望楼主继续深入研究网友的回音里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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