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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球场矛盾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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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09: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3-5-24 10:00 编辑

            减少球场矛盾良方
       门球竞赛规则各项条款的制定,初衷都是好的。都是针对在门球运动中遇到的问题,实时开出的处方。
       随着门球运动深入发展,为了提高门球技战术水平,门球人都在精心研究、并利用规则的不完善、漏洞,经常造成比赛场上顾此失彼的现实,来为自己不正当获取胜利服务。这就必然会引发球场上的矛盾与纠纷。
       个人认为唯一良方是:大刀阔斧的进行修枝减叶、从根基上进行通津活络的调理与治疗。这样会浓缩门球运动精华,便于治疗、康复,减少疾病。
       针对现今门球竞赛规则,具体想法是:
       一、简化、规范、统一进一门行为。
         1、开球: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于开球区内。
         解说:的准确含义应该是:①、自球放置不得触及比赛线。②、自球球体放置不得超越开球区的外沿线。——这才是开球区的正确解释。2011规则一书中第22页的图例解释应该是不准确、不恰当的。
         按照以上内涵去检查、执行,才顺畅,才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
         2、门前妨碍进一门的球,不允许移开。
         解说:从长远观点来看,可有、可无的内容,取消好。(否则关键时刻:会滋生妨碍与不妨碍认定难、裁判员用时等的纠纷。)
         3、成功进一门的球,撞击到其他球(包括门前、门后球)无效。被撞击的球滚到哪算那。
         解说:这样执行统一、简单、节约时间。
         4、未成功进一门的球撞击到球无效,被撞击的球放回原位。
         5、撞柱得分以后,球继续运行、必须寻找机会进一门。
         解说:这就像高速公路,是高速行驶的道路,快车道与慢车道一定要分开一样,道理很简单。开球区是开球进一门时的专用通道。只有开球时,才允许到开球区去进一门。
       二、理顺界外球进场的关系与权限。
         1、被放置好的界外球与场内球一样,不得任意移动。
         解说:即统一取消可有、可无的,可以申请裁判员临时移开球的规定条款。
         2、界外球被击打进入场内静止时,就是界内球。(2011门球竞赛规则第33页就是这么写的)
         解说:此刻即应该享有界内球的合法待遇。这里专指界外球进场压球门线问题。就是说:门前来的界外球压在球门线上,随后的进门应该认定有效。
         取消原来许多复杂化的解说与处理条款。
         3、已进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贴靠在中柱旁,经任何球撞柱,撞柱得分有效。
         解说:这应该是顺理成章之事。取消以往复杂化的解释与规定。
         理由:密贴球击打规定。
         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4、界外球进场时、过门得分无效。
        5、界外球进场撞击球无效、且犯规。他球放回原位,自球拿出界外。
       三、必须统一认识球体移动行为,不要把球体的移动人为复杂化。
       1、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2011门球竞赛规则第19页)
       解说:只要是击球员合法击球行为,不管球场上的球是产生直接移动,还是间接移动,都应该是有效移动。
       理由:①合法击球,无任何非法、违规击球因素。造成球的直接移动是移动,间接移动也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移动。
                ②球撞击球后、再联系撞击其他球,这是大家认可的常见现象;但是球撞击门、柱以后,使贴靠在门、柱旁的球产生间接移动,这也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现象,为什么有人就要会否定它的存在呢?
       2、根据上面理由,应该删除2011门球竞赛规则第20页    无效移动中的第四条:即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
       解说:这里的间接移动、也是正常的有效移动。
       四、应该给闪击过程下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义。以免扰乱视听。
       解说:正确的闪击过程:(应该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后踩球脚离开自球 ,造成场内所有被移动的球全部静止时结束。
      理由:闪击是一个具有复杂目的的行为。闪击又是一个过程。过程就必定有始有终。闪击的目的是什么?简单地说是使他球产生移动。那么简单的使他球移动,是隐藏着极其复杂的个人目的。如:①使他球出界。②使他球闪带另一个他球双出界。③闪顶另一个他球出界。④使他球进门得分。⑤使他球移动到自己认为恰当的位置。
       解说:这些运行目的未达到、未结束,怎么能够以踩球脚离开自球 ,就认定“闪击过程”结束了呢?肯定不对!
       为什么会这样呢?
       2004门球竞赛规则是执行闪击三个不同阶段的不同认定与处罚。闪击三合一犯规的认定与简化是2009年的事。
       04规则中并未有闪击过程的任何确切定义。在书中第25页有过这样的条款:
       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击球员成功闪击后将脚从自球上移开的所有行为。
       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
       ①捡拾被撞击的球。②踩稳自球。③使他球与自球 贴靠。④放好他球后,将手移开。⑤击打自球 使他球移动。⑥将脚从自球上移开。
      解说:就是在09规则三合一的简化、合并修改中,第一次明确给闪击过程下了一个并不准确的定义,引发了混乱。
      请见09规则书中第31页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脚从自球上离开为止。
      解说:这样的修改,无形中把原来闪击第三个阶段的犯规取消在现在闪击犯规的范畴中。那就是说:原来三合一的修改理论是不存在的。
      五、必须认真、切实改进与减少球场上发生纠纷。
      纵观球场上发生的大大小小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认识上的差距,产生的纷争。这类纷争一般容易平息、影响不大。
      另一类是由于裁判员的错判,而引发的纷争。
      针对这类纷争门球竞赛规则中现在仍然只有:询问、解答、不得追问,必须执行的专横跋扈做法。引发了许多国内事件。
      门球的现状是:国内比赛裁判员出错,并不在少数、也并不完全出在低级别裁判员手中。有一些相当高级别的裁判员也会出错,这就难以理解。(问题出在规则内容太多、太杂、拗口、非理性化、造成太难记)这种趋势如果不引起高度重视、并且采取切实的措施,以后球场上引发的纷争能够减少吗?不能!绝对不能!
      必须采取积极的改进措施。目前个人认为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第一:改进纷争操作程序。
      重大纷争,由询问、解答、不得追问、执行。改进为:询问、解答、仍不满意时,可以提请第三方进行裁决。
       解说:现在经常出现的一般重大问题纠纷,相信只要场地裁判组长出面,就会轻而易举的解决问题。
       为什么现在不能广为执行?这始终是门球人的疑惑。
       第二:向我上面所建议的那样
       对现今的门球竞赛规则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枝剪叶工作,让阳光直接照进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胸膛。让他们明白、透亮。少一些拐弯抹角、模棱两可、违背常理、劳而无功的东西。
      希望今后修改、制定的门球竞赛新规则要专家能够看得懂、广大门球人也能够看得懂。
      今后修改的新规,如果能够做到基层学习以后,不办任何专业培训班,就能够顺利执行。
      这时的门球竞赛规则才算是修改成熟的标志!

      
         

      
      

点评

说的好,支持。  发表于 2013-5-24 15:19
相当好。赞一个。  发表于 2013-5-24 12:40

评分

参与人数 2威望 +25 金钱 +25 收起 理由
雷七 + 20 + 20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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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0: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建议,支持。
“大刀阔斧”应该,只“修枝剪叶”不够,必须砍其枝干,刨其毒根。最大限度的减少界外球,最大限度的提高界外球的权限。规定不准将对方球闪出界外,界外球进场撞击他球不犯规,且自他球移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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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1: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有可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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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2: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很好,支持。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增加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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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4: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很好,支持!规则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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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20: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帖子长了知识.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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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20: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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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05: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untitled看帖.png untitled周末愉快.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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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09: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意想法非常好,完全同竞和支持,但愿修改规则时能参考进去。
       修改规则应该多为基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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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09: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时见意球的运动以落点判罚认定,减少和避免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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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0: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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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1: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简化、规范、统一进一门行为。   同意。
        1、开球: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于开球区
内。
      
  2、门前妨碍进一门的球,不允许移开。
     
   3、成功进一门的球,撞击到其他球(包括门前、门后球)无效。被撞击的球滚到哪算那。
        
4、未成功进一门的球撞击到球无效,被撞击的球放回原位。
        5、撞柱得分以后,球继续运行、必须寻找机会进一门。
      二、理顺界外球进场的关系与权限。同意。
         1、被放置好的界外球与场内球一样,不得任意移动。
         2、界外球被击打进入场内静止时,就是界内球。(2011门球竞赛规则第33页就是这么写的)
        
建议此处彻底改:凡经有效移动压在球门线上的球,以后经有效移动过门有效得分。
         3、已进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贴靠在中柱旁经任何球撞柱,撞柱得分有效。
        4、界外球进场时、过门得分无效。
         5、界外球进场撞击球无效、且犯规。他球放回原位,自球拿出界外。
       三、必须统一认识球体移动行为,不要把球体的移动人为复杂化。同意。
       1、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2011门球竞赛规则第19页)
       2、删除2011门球竞赛规则第20页    无效移动中的第四条:即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
       四、应该给闪击过程下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义。以免扰乱视听。同意。
       解说:正确的闪击过程:(应该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后踩球脚离开自球 ,造成场内所有被移动的球全部静止时
结束。
      五、必须认真、切实改进与减少球场上发生纠纷。同意。
       第一:改进纷争操作程序。
      重大纷争,由询问、解答、不得追问、执行。改进为:询问、解答、仍不满意时,可以提请第三方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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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5 11: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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