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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则有简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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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2 20: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谈规则有简化的必要

       今天我看到一则案例,深切地感觉到规则有简化的必要。
       案例所叙:1号球成功过了一门,但碰了右门柱后自球又碰到左门柱边的10号球(一门后7厘米他球),1号队员再重新撞击一次10号球,捡拾准备闪击。请问1号队员犯规吗?自他球如何处理?
      按照2011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25、26页规定,应该这样执行。
      二、球过一门的规定
     (二)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或位于球门线后未超过7.5厘米处的他球,撞击无效。他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解说:草率学习规则,似乎多数人会认为:1号球过一门,又碰撞到左门柱边的10号球(一门后仅7厘米)根据规则规定,10号球应该放回原位。
     
现在问题来了,裁判员未及时将10号球放回原位,1号队员又迫于10秒超时犯规,或是裁判员未判、疏忽又去击打了10号球,捡拾准备闪击。
     此时发现、如果有错,是谁之过?难道能够判击球员犯规吗?不能。
     再重新将10号球放回去,重新击打,可从来没有这个先例!也不行。
     唯一可行的是统一简化规则即:一门前的球(包括离球门线不足7.5厘米的门前球),影响进一门时可以维持申请裁判员临时移开;不申请临时移开时,成功进一门后,被撞击的球,移动到哪?就算那。
     这样可以统一简化、少生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能够改动,不允许申请裁判员临时移开,那样将会更简单。
发表于 2013-5-22 20: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主张很有意义。
虽然本例可以以裁判要求放回10号,则认为是小于7.5 厘米,不要求放回则大于7.5厘米来决定,不必事后纠正。
但是裁判要动手的事还是越少越好。
我赞成:
过一门不成功,所有被撞击的球的移动无效。
过一门成功,所有被撞击的球的移动有效,撞击无效。
取消影响过一门的球的临时移开球措施。
有人原意用球来阻挡对方过一门,机会不多,难度很大,代价不低,让他用好了。

我的《心规》就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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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2 21: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例应该是:①号运动员击球前应请求裁判员将靠左柱的⑩号球(门前球)移开,却未请求的情况下过门时碰上了⑩号球,因为⑩号球是门前球 裁判员应给与回复原为后①号队员续击时可以击打⑩球。

点评

楼主的问题不是如何判,而是规则能不能简化?  发表于 2013-5-2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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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0: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规定取消移开,撞击门后球撞击有效,有闪击权,比啥都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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