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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则有简化的必要
今天我看到一则案例,深切地感觉到规则有简化的必要。
案例所叙:1号球成功过了一门,但碰了右门柱后自球又碰到左门柱边的10号球(一门后7厘米他球),1号队员再重新撞击一次10号球,捡拾准备闪击。请问1号队员犯规吗?自他球如何处理?
按照2011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25、26页规定,应该这样执行。
二、球过一门的规定
(二)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或位于球门线后未超过7.5厘米处的他球,撞击无效。他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解说:草率学习规则,似乎多数人会认为:1号球过一门,又碰撞到左门柱边的10号球(一门后仅7厘米)根据规则规定,10号球应该放回原位。
现在问题来了,裁判员未及时将10号球放回原位,1号队员又迫于10秒超时犯规,或是裁判员未判、疏忽又去击打了10号球,捡拾准备闪击。
此时发现、如果有错,是谁之过?难道能够判击球员犯规吗?不能。
再重新将10号球放回去,重新击打,可从来没有这个先例!也不行。
唯一可行的是统一简化规则即:一门前的球(包括离球门线不足7.5厘米的门前球),影响进一门时可以维持申请裁判员临时移开;不申请临时移开时,成功进一门后,被撞击的球,移动到哪?就算那。
这样可以统一简化、少生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能够改动,不允许申请裁判员临时移开,那样将会更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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