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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硒都门球

关于宜都培训班上附则三·3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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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15: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讲:23日下午,周正老师在讲课中,讲到了范晓东电话问附则三3的问题。周正老师说(大意):修改制定2011规则时,反复研讨了多个版本,附则中没有“出现同分时罚点球”决胜负的规定,后来书上附则中不知为什么成了现在这个样子。既然规则前面规定的是同分时单球高分胜,附则就不能违背前面的规定来判定胜负,不能前后矛盾。所以实行上、下半时制时,出现同分也应该按前面的规定,单球高分能分出胜负就判单球高分方胜,只有都分不出胜负时才罚点球决胜负,今后就应该这样执行。
       二讲:24日上午,余晓琳老师讲课中,讲到“附则三3”时,强调:今后,关于实行上、下半时制时,出现同分,周正老师昨天已经讲了,就按周正老师讲的执行。
       三讲:25日上午解答疑难问题时,周正老师回答学员提问(纸条)关于实行上下半时制出现同分时如何处理?周正老师再次强调了上述意见。
看了主帖,产生疑问:一,专家说“后来书上附则中不知为什么成了现在这个样子。”我奇怪,作为编写人竟不知道规则最后出版是什么样子?当时都在做黄梁美梦吗?责任是不能用几句话推卸的。
二,法大还是专家大?“就按周正老师讲的执行。”“25日上午解答疑难问题时,周正老师回答学员提问(纸条)关于实行上下半时制出现同分时如何处理?周正老师再次强调了上述意见。”是按规则执行还是按专家说法执行?到底谁大?我认为:规则是中国门协制订的,只能中国门协说了算,制订规则的专家有权威,但只是个人身份,不能代替门协,除非门协授权,最好是以文件下发。三,规则前后统一问题,我是主张规则尽量前后统一的,但不能说附则三3错,现规则中仍有多处前后不统一,如:过一门出界不算过一门;界外球压球门线算门后球等等,如果规则能修改到极少有矛盾之处会是大进步,规则也会简化,便于人们理解。
四,专家解读规则应严格遵循规则本意,不能隨意,如界外球进场后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答案不一;闪球后不抬脚,专家说只要场内球静止就开始计10秒,这符合超时计时的规定吗?
五,制订规则的专家要正视规则存在的问题,不能掩耳盗铃,有问题並不可怕,应研究怎样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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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 一,专家说修改组原稿没有“罚点球决胜负”的意见,可能是后来审稿时加上去的。既然书上附则中已改成现在这个样子,审稿者是有其理由的,就应该按现在的样子执行。岂能个人否定已成的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30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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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30 17: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董振山 发表于 2013-3-29 15:57
一讲:23日下午,周正老师在讲课中,讲到了范晓东电话问附则三3的问题。周正老师说(大意):修改制定2011 ...


       我的观点:
       一,专家说修改组原稿没有“罚点球决胜负”的意见,可能是后来审稿时加上去的。既然书上附则中已改成现在这个样子,审稿者是有其理由的,就应该按现在的样子执行。岂能个人否定已成的规定,而且这规定也并没有错。
      
二,同意你的意见(这也是我历来的观点):
       规则是中国门协制订的,只能中国门协说了算,制订规则的专家有权威,但只是个人身份,不能代替门协。      
       专家解读规则应严格遵循规则本意,不能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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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3-3-31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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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05: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本质上讲,同分决定胜负的赢柱,赢门为胜就不合理,应该平等对待。如果说是合理,如足球的比赛同分时,就应该以谁犯规多为负。可没有那样办,而是用点球决定胜负,这合理吗?点球技术含量也是很高的,这无可非议。

点评

同意你的观点! 既然计分,则得分的多少就是胜负的标准,得分相同,就应该是平局。如果判一方胜、一方负,岂不是自己否定自己以分取胜的规定? 足球平分时加时,罚点球;篮球平分时,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4-1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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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19: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乡快乐人 发表于 2013-4-1 05:01
从本质上讲,同分决定胜负的赢柱,赢门为胜就不合理,应该平等对待。如果说是合理,如足球的比赛同分时,就 ...


         同意你的观点!
        既然计分,则得分的多少就是胜负的标准,得分相同,就应该是平局。如果判一方胜、一方负,岂不是自己否定自己以分取胜的规定?
       足球平分时加时,罚点球;篮球平分时,还要加时赛,为什么不以谁的3分球多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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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20: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4-1 19:52
同意你的观点!
        既然计分,则得分的多少就是胜负的标准,得分相同,就应该是平局。如 ...

规则的确是有许多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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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20: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吃不太准,这下明确了同分时判单球髙分方胜.谢谢老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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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规则》附则三之3明确规定:实行上、下半时制,……,若比分相同时,按罚点球过一门冲二门方式决定胜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4-1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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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21: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王/kuk 发表于 2013-4-1 20:33
以前吃不太准,这下明确了同分时判单球髙分方胜.谢谢老师的报道.


          2011《规则》附则三之3明确规定:实行上、下半时制,……,若比分相同时,按罚点球过一门冲二门方式决定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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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3: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谈谈对中国门协在宜都市举办的全国裁判员培训班的看法。
  1、举办的全国裁判员培训班学习的目的是什么?是为提高裁判员依照规则在场上的执法能力,还是提高裁判员领会领导意图的能力?
  2、举办个全国裁判员培训班就可以修改,以成文下发给全国门球人手中的(2011)
门球竞赛规则吗?
  3、举办全国裁判员培训班修改了(2011)门球竞赛规则,是否确定为(2013)门球竞赛规则,如是(2013)门球竞赛规则,望早定书成册,销售到全国门球人手中。
  4、如果全国裁判员培训班只是修改了(2011)门球竞赛规则,而不是确定为(2013)门球竞赛规则。望中国门协招回以销售到全国门球人手中的不正确的(有错误的)(2011)门球竞赛规则,换取全国裁判员培训班修改了(2011)门球竞赛规则。
  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我们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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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7: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 制 还 是 法 治

      宜都培训班上,不管几位权威老师如何统一解说附则三.3,都不是今后按照这样修改执行的正确依据。
      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是一个法。
      平常应该严格依法执行,任何人均无权任意修改。
      即使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有原则错误,也应该由有解释权的部门,作正式书面修改通知,再由各级门球协会组织学习、执行。
      那能说错就错、说改就改,如此草率!
      如果这样修改执行,现场如果真出现此类问题,知道的与不知道的,还不要针锋相对为此吵翻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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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你的意见!不能视《规则》如儿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4-4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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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7: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l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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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4 19: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3-4-2 17:02
人 制 还 是 法 治

      宜都培训班上,不管几位权威老师如何统一解说附则三.3,都不是今后 ...


           支持你的意见!不能视《规则》如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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