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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我在浏览《门球之苑》2013年第2期第31页“学好规则打好球”一文“四、关于压球门线球”中有一例,内容如下:“3球撞击二门前的5球,5球停稳后压在球门线上,捡拾5球前,3号击球员犯规,击球权结束,裁判员呼叫4号。后续5球进二门同时撞击到7球打成双杆球,......此后红方始终压着白方取得最后胜利。”
“此例中如果3球犯规不在捡拾5球之前,而在踩球之后,处理5球就截然不同了,此时5球被视为用手放过的球,5球队员上场击球过门,将不视为正常过门,不得分,撞击7球有效,但不是双杆球。”
以上红色字体是该文章的主要意思,我弄不懂的地方(或者不解)就是该文提出:如果3球在踩球后犯规,后续5球进二门撞击到7球为什么就不能算作双杆球呢?(我认为5球进二门同时撞击7球依然应该算作双杆球。)是本人的理解不够还是作者此例提出的观点是错误的呢?请教各位释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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