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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8 22: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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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烨鶴老师的意见,这条可以不写在规则上。运动员在场上的一切行为都成立,是既定事实。规则就明确那些允许那些犯规就行了。天下豪杰老师问正当行为和犯规行为能否划等号(是否意在指二者同是有效行为画了等号?)我理解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行为之间可以画一个都是成立的既定事实的等号。规则把它叙述为有效行为,规则所谓“无效行为”,其实也是场上运动员(门球包括击球员和非击球员)的一切行为都是既定事实而成立的行为。门球规则既然写上了“非击球员不存在任何犯规(妨碍比赛除外)”,何必要增加一条”无效行为”?同样裁判员用时和裁判叫稍等时击球员的行为,也在规则内写明不于认可也不犯规就行了。回到原位:把运动员的行为划分为有效与无效,确实是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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