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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力求简单即可简化
近来硒多门球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 请大家再评判: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场“未能进入场内的移动”是无效移动吗?
我的观点是:按照门球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现今比赛中的实际操作实践,界外球未能进入场内的移动,都被裁判员判为是“有效移动”。
为什么会有许多网友会坚持认为是无效移动呢?
我认为大家是被:界外球最终还是界外球的假象所蒙蔽。
须知这两个界外球的点不同,属性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如果被放置在同一个界外点:则说明球体是经过无效移动造成的。如果被放置到变化后的另一个界外点,则说明球体是经过有效移动后,球体产生新的出界点结果。
具体我认为有如下两点理由。
理由1:竞赛规则一书第19页
第十一章 球体移动
一、有效移动: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含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界外球的移动完全是击球员合法击球使球产生的移动。
理由2:在日常比赛中,击球员将这边的界外球打到另一边出界,那么裁判员的实际操作都是:该球不必拿回来,重新放在原来的界外点。裁判员的通常做法是将球放在新的出界点,而不是放在原出界点。
解说:这就足以证明界外球的移动是“有效移动”。——绝不是必须恢复原位的无效移动。
这样一分析、一解释,该问题认识还不能够统一吗?还会有问题吗?
近来通过细细品尝门球竞赛规则,理论问题好像明白了,但是实践中似乎还有一些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既然界外球进场的移动是有效移动,他又能够派生出一些什么问题呢?
我想:现在规则条款中的确有许多想说,似乎又说不清,想道、又似乎道不明。必须添加许多特别条款去加以限制、说明的地方。
结果把本来比较简单的一个问题、搞复杂化了。这就是现今门球竞赛规则在制、修订时,欲想把门球实践运动中遇到的一切问题,都力图处理得妥妥当当的原因所致。
比如:界外球进场,无有效撞击权与进门得分权。这样规定不就极简单、完事了。
但是现在竞赛规则后面却又要多出一条:界外球进场、如果撞击到球以后,就要判犯规,自球还要拿到界外。那么同理、界外球进场如果又进了门,要不要判犯规?自球要不要拿到界外?
又比如:在开球区、准备进一门的球,是界内球?还是算界外球?一般肯定算是特殊的界外球。
既然是进一门、进场的移动,此时如果规定这类球无有效撞击权也就能够足以说明进一门球的特性了。
现在规则却还要区分撞击门前球与门后球既有不同规定、又有不同处理方法,另外规则条款还要增添允许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提出临时申请移开门前球等等,把一个简单的进一门动作,搞得十分复杂。
再加上开球区进一门、顾名思义必须是在特殊的开球时进一门才行。现在撞柱得分以后再进一门,也要到开球区、进行非连续性的运动去进一门。说法、理解、运行都不好。难道没有其他更好办法了吗?回答是:非也!
结果是因为此项规则的修改,未能将他放到门球运动的系统工程中去加以全盘统筹考虑,而产生的差异被动。
我认为正确看待球体的有效移动,可能会引发许多不同结果。该鼓励的、予以鼓励;不该鼓励的,维持合法操作现状、免于鼓励即可。加重惩罚、执行至今实践证明,是有许多不合理、不利之处。
如果门球竞赛规则能够正常、有效维护球体有效移动权限,那么门球竞赛规则便可以大大被压缩、简化、易学、易懂、易操作。
这就是硒多门球网友:界外球进场的移动,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引发我的思考。
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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