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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 16: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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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过去我也提过,在网上讨论过,一种观点认为“不是击球员不存在犯规的问题,不犯规,将球恢复原位,待呼叫该号后可以再重新击球进场”;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妨碍比赛行为,应当按照妨碍比赛的条款处罚”。
我基本同意第二种意见,应当按照“妨碍比赛条款处罚”。其理由:第一,“不是击球员不存在犯规问题”,这个结论恐怕不妥。诚然,非击球员确实不存在诸如击球犯规、闪击犯规、超时犯规等等,但妨碍比赛是存在的,其实“妨碍比赛行为”也是一种犯规行为;第二,裁判法规定:“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为妨碍比赛的行为,而且属于“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之列。本例中该队员的行为是“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显然是“妨碍比赛行为”,应当直接判罚,即将该球恢复原位,直接呼下一号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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