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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8-10-24 16:03 编辑
反复修改经得起揣摩规则才能日渐成熟完善
门球竞赛规则不断修改、只有不断揣摩、才能日渐成熟,趋于完善。
2015门球竞赛规则其中有规定: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2015规则一书第25页)属于犯规动作,应该判为:击球犯规。
正确吗?
我的观点是:规则中这么写、这么判,应该是错误的。
在网上、在实践中我与许多人,也包括一些高级别的门球裁判员们都进行过探讨, 但支持我:不应该判:击球犯规;而应该判:闪击犯规的人却很少。
说来也怪,支持我的人大多、基本上都是一些贫民百姓。到目前为止尚无一位高级别的裁判员能够支持我的观点。(我猜:可能是维护组织、纪律性方面原因,不便公开支持。)
我之所以会这么坚持认定的理由有两方面:
一、认定是应该闪击过程犯规的观点。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个人观点:
1、这句话应该没有错,完全正确。
2、这句话所讲: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此时脚还踩在自球上,并不代表已经获得续击权。
3、只有踩球脚也抬起、离开了自球,才是真正获得续击权。
4、球静止与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都是闪击过程结束的必备条件。
二、形象比喻、日常事故认定的观点。
下面举一件日常工厂正常开车至定期大修的例子,来佐证我的观点。
开车如同门球运动中的击球。
击球转换到闪击:必须等球停稳开始。
开车转换到大修:必须停车、所有设备、管道必须置换、经安全分析合格以后,才能进入大修。
大修工作从搭脚手架开始、检修、直至设备、管道检修结束,此时大修还没有完全结束。
这种现象:尤如闪击过程中球移动静止、踩球脚还没有抬起、离开自球一样,还不能算:大修结束、闪击过程结束一样。
大修现场不清理、所搭脚手架不撤离,这些工作都还属于大修扫尾工作。这些工作不完成,是不能交付开车。如果该阶段发生安全事故,一定会被鉴定为:大修事故。决不可能会被鉴定为:开车事故。
门球运动中的闪击与续击击球之间的交接,也与工厂开车与大修之间的交接一样,都应该是同样的道理。
大修所搭脚手架不撤离,无法进行开车。
闪击踩球脚不抬起离开自球,(尤如大修所搭脚手架不撤离、无法进行开车)无法进行击球一样。
难道说:踩球脚未抬起离开自球、就已经获得了续击权吗?
续击权如果已经获得:踩着自球、就应该可以实施击球行为,不需要将踩球脚再抬起。——这样的做法、这样的行为、这样的认识岂不是可笑吗?
闪击过程的定义:必须包括主体与辅助两方面内容。
1、主体目的的完成。
被撞击移动的球静止,到被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
2、辅助手段的完成。
闪击过程必备的所有手段必须完成,不能留有任何托泥带水的东西。
备注:闪击过程结束,踩球脚必须抬起离开自球。
科学是一项十分严密、严谨的学问,大家说:对吗?
以上观点如果有不对之处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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