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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中山明

请问闪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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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22: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中山明老师观点:
有两种认为:
     一:有效闪击球到球静止时,应是闪击过程完成了,但还没有“获得续击权”,应是到“踩球脚抬起”不犯规,才算“获得续击权”。所以才有“闪击球静止获得止续击权为止”的条文,亦加了一条:“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为击球犯规”。(因为还未获得续击权)
     二:对多加的“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为击球犯规,本人认为归类于“击球”犯规有不妥,应归类于触动球犯规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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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于触动球犯规“,亦不妥!  发表于 2016-2-20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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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8: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6-2-19 19:24
对 闪击过程的表述,11规则是“闪击成功到球场内球静止后,脚从自球上抬起离开为止”。
     15规 ...

对多加的“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为击球犯规,本人认为归类于“击球”犯规有不妥,应归类于触动球犯规较好。
的确,还没击球,连击球架势都拉出来呢,怎么就“击球犯规”啦。但触球犯规也不好掌握,早晚还得回到闪击犯规里边去。
这都是为配合执行10秒的“措施”。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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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  发表于 2016-2-2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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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6-2-19 19:24
对 闪击过程的表述,11规则是“闪击成功到球场内球静止后,脚从自球上抬起离开为止”。
     15规 ...

三、续击权
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
1.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停在界内,获得1次续击权。
2.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
我认为规则规定场上球静止了就已经获得了续击球。
佳佳说静止就是闪击完成,闪击完成就获得了续击权。
因为闪击完成了,获得了续击权,所以抬脚移动了自球,就是该击球的环节犯规,归属于击球犯规没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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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闪击抬脚时是属击球环节,那么,无论是开球、过门、压线、撞柱、续击、再加闪击的话,都无不是击球环节的。  发表于 2016-2-20 16:43
什么是击球?规则22页说:“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而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与手臂挥摆球槌击球,完全不相同,一个指用手,一个却用脚,一个指用手臂挥摆球槌击球,一个却用脚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2-20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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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09: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新规,加深理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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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0 12: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6-2-20 16:29 编辑
泰虎 发表于 2016-2-20 09:14
三、续击权
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
1.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停在界内,获得1次续击权。
...


     什么是击球?规则22页说:“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而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与手臂挥摆球槌击球,完全不相同,一个指用手,一个却用脚,一个指用手臂挥摆球槌击球,一个却用脚移动球,牛马不相及。再看规则24页击球犯规内容9条犯规中,8条都是指用球槌击球方靣的,只有最后添加的第9条是用脚的,所以说,闪击后抬脚时移动了自球,作击球犯规是牛头不对马尾的。军旗长老说得在理;“还没击球,连击球架势都拉出来啦,怎么就会击球犯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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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是场上球停稳就已经续击权产生,闪击成功场上球停稳就是获得续击权,即闪击完成,此时就是应该进入续击击球的环节,抬脚移动了自球是击球环节的犯规行为,定性为击球犯规没有什么不妥。不能够看成是用脚击球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2-20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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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17: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6-2-20 12:50
什么是击球?规则22页说:“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而踩球脚抬起时移 ...

我说的是场上球停稳就已经续击权产生,闪击成功场上球停稳就是获得续击权,即闪击完成,此时就是应该进入续击击球的环节,抬脚移动了自球是击球环节的犯规行为,定性为击球犯规没有什么不妥。不能够看成是用脚击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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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并没有说是用脚“击”球”,是举击球犯规9条中,8条都是与用手、用棒击有关的,只有一条与手、与棒无关,就是闪击完成后,脚移动了球应与击球犯规无关。  发表于 2016-2-20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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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20: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洛阳老关 于 2016-2-20 21:03 编辑

按目前新书的定义,我赞成泰虎老师的观点。
中山明老师提出的、军旗老师分析的意见也很有道理,把抬脚放在击球过程似有不妥。但现在无论如何也做不到把中山明老师说的几例情况,也列为闪击过程
犯规;书已出版,木已成舟,没办法再做改动,我们且照此执行,等到2019规则修改时再提修改意见吧。
现在,还是把功夫下在理解和运用上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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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新书的定义,我赞成泰虎老师的观点。 中山明老师提出的、军旗老师分析的意见也很有道理,把抬脚放在击球过程似有不妥。但现在无论如何也做不到把中山明老师说的几例情况,也列为闪击过程犯规;书已出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2-20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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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0 22: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6-2-20 22:15 编辑
洛阳老关 发表于 2016-2-20 20:54
按目前新书的定义,我赞成泰虎老师的观点。
中山明老师提出的、军旗老师分析的意见也很有道理,把抬脚放在 ...

      按目前新书的定义,我赞成泰虎老师的观点。
中山明老师提出的、军旗老师分析的意见也很有道理,把抬脚放在击球过程似有不妥。但现在无论如何也做不到把中山明老师说的几例情况,也列为闪击过程
犯规;书已出版,木已成舟,没办法再做改动,我们且照此执行,等到2019规则修改时再提修改意见吧。
现在,还是把功夫下在理解和运用上为好!

    本人很不赞成洛阳老关以上这种观点与处事态度,一是说“赞成泰虎的观点”,二又说“中山明、军旗分析的意见也很有道理”。三又说“书已出版,木已成舟,没办法再做改动”。这究竟是你“赞成的观点”对?还是你“认为也很有道理”的对?。这是一种“和事佬”处事态度。我们不论在网上讨论,或是办班学习,场上执裁,培训人才,都要实事求是,应该有一种明确的态度,才能明确是与非。特别现在是讨论问题,求实问题,对事不对人,实亊求是才对门球、于工作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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