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门球门柱 于 2014-3-12 20:42 编辑
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我认为,规则对击球权的获得和结束的论述是清楚的,没有什么瑕疵。有击球权的队员就是击球员,无击球权的队员就不是击球员。击球权的获得和结束与裁判员宣判你是否犯规一样,也是由裁判员认定和宣判的。以击球完毕,击球员就没有击球权了和击球后,无撞击,无过门……得等球停稳后才失去击球权的这2种看法都是不对的。 比如,界内球①球要远距离给③球接力,当裁判员呼叫1号球员时他就获得了击球权成为击球员,1号球员上场,挥杆将①球击出向③球奔去,你能说由于他已经将①球击出,他的击球权就结束了不在是击球员了吗?如果是,1号球员就应立即退场。那随后①球在停稳前又碰到了③球,你还给不给1号球员续击权呢?如果给的话,1号球员已经不是击球员了,你又凭什么将续击权给一个不是击球员的球员呢? 大家都知道,当1号球员上场,挥杆将①球击出向③球奔去时,裁判员是跟着①球跑的,在①球运动当中还无法确认①球是否有撞击他球的情况时,击球员处于等待状态,那么他等什么呢?他在等什么时间获得续击权和什么时间击球权结束以便退场。当裁判员确认①球不会撞击到③球时,就会呼叫2号,这时1号击球员的击球权也就随之结束。所以,不是击球员一将球击出,他的击球权就结束了,他要等裁判员(有一短暂时间)确认自球无撞击后,击球权才能结束。同理,当裁判员确认①球不会撞击③球并呼叫完2号球员后,①球还在运动没有停稳状态时,你能说1号球员的击球权还没有结束吗?显然不是。 同理,你犯规了,也要等裁判员确认你是否犯规并宣判你犯规后你的击球权才能结束,否则,就不需要裁判员了。即使你犯规了,裁判员不宣判你犯规,你的击球权仍然没有结束,你是可以继续击球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裁判员的失误或黑哨。 所以我认为,击球权的获得和结束也是由裁判员认定的(击球权的获得和结束是顺其裁判员的呼叫或宣判自然获得和结束的,只是没有特别的呼叫或提醒击球权获得和击球权结束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