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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2 0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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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道安和 于 2014-2-24 12:04 编辑
草原牧马 发表于 2014-2-21 09:56 
谢谢参与和认真的解析。
如何理解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
2011规则中关于 ”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的规定之无厘头和好笑,兹举一例说明。
规则说,”无效移动包括以下情形:(一)因犯规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现在假设,有一过了二门的4号球要过三门,2号球在三门前,有可能打成门前双杆。当4号球员击球后,2号球员感觉4号球偏离了方向,便伸出球杆推击2号球,结果恰好与4号球相撞,4号球改变方向后过了三门。
2号球的移动,是2号队员犯规行为产生的移动,按规则说法是一种无效移动。而4号球是被无效移动的2号球碰撞,按规则说法该球(4号球)移动仍然有效。所以4号球过三门肯定有效。甚至可以判为是门前双杆。
这是因为,规则说”无效移动是指被移动的静止球须恢复原位的移动“。请注意,规则在这里只对被移动的静止球的处置,即该球的最后停留的位置作了规定,”须恢复原位“。并未对该球碰撞他球是否合法,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此,规则又对与被移动的静止球相撞的他球的处置作出了规定,”该球的移动仍然有效“。可见规则默认了两球的相撞是合法的。诚如规则所言,虽然这是一种”犯规比赛行为“,可还属于”有效比赛行为”。这就是说,虽然犯规,也无奈地默认了它的合法。因而我们可以判定二球相撞是成立的,过门也是成立的,可以判为”门前双杆“。
读得好拗口,写得也累,规则还真是好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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