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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0 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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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道安和 于 2014-2-22 14:17 编辑
4号球应该算作门前双杆
我们知道,在我们有效击球后,球被赋予一定的动量和能量,开始作“自主”的运动。球的运动是在草皮、球门和中柱等这些规定的场地设施间运动的。这些场地设施包括比赛用球都是得到赛会的认可,也是比赛双方认可的。击出的自球,碰撞他球或其它场地设施时,只遵守动量分解、守恒和能量转换、守恒等物理规律。因而,自球的自主运动,包括随后连锁引发自(他)球的一系列的运动和结果,都是合理和合规律的。
所以,你不能说,自球碰撞门柱,引发贴柱他球的移动,是无效的移动。同样你不能说,自球碰撞中心柱,引发的贴柱他球的移动,是无效的移动。无论是“撞击”还是“闪击”,都应是在有效击打自球后,自球在比赛场地上“自主”触撞“草皮”,“他球”、“门柱”、“中柱”的过程,这是一个连锁引发的、一系列的碰撞和移动现象。只有在自球和他球都静止后,撞击(闪击)过程才能算结束。在这里我们要再次强调,“撞击”和“闪击”,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不仅是一个开始或一个结果。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理解撞击(闪击)。
当然,如果在比赛中,用其它的物体,如有人用“脚”挡球,干扰破坏了球的自主运动。则应视为犯规,并按犯规规定处置相关的人或球。因为“脚”不同于“门柱”,它不是规定的场地设施。这时球的移动才真正是“无效移动”
由是,显而易见,4号球打出的应该是门前双杆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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