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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卫士 发表于 2014-2-11 21:41 楼主的意见还不错!
秋天枫叶 发表于 2014-2-11 23:05 谢谢心有余老师的报道
利川晨曲 发表于 2014-2-11 21:48 支持你的观点,撞柱球应与进门球的性质相同。不能拿出界外,且有续击权。
风轻云淡 发表于 2014-2-12 09:18 支持!赞!!
双剑合璧 发表于 2014-2-12 08:40 很有道理,撞柱球不是死球,应继续享有击球权、闪击权等。
徐世明 发表于 2014-2-12 11:40 谢谢心有余老师的报道,很有创新,我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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