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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心有余

《就事论事》之123-規则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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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1 11: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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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1 11: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曾按楼主的意见试验过大概一周时间,问题:规则更复杂,撞柱球威力更大了,有时出现“一人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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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1 11: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疆.红柳老师的“我主张规则越简单越好,对双方都是公平的。”我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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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1 12: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有余 发表于 2014-2-11 06:55
补充:己过三门的他球被撞柱,应对该球进行闪击,可闪出場外,也可闪送到场内任意点,包括一门前依轮次待进 ...

    该条将他球闪击撞柱后、再拿来闪击不要犯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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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1 12: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功撞柱球移动有效,停在哪里算哪里,停在埸内的球不拿到埸外;
留给对手进攻,当炮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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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1 13: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有余 发表于 2014-2-11 07:26
不用谢,我是抛砖。

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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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1 14: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愧是  打、教、裁、上网样样精通者,规则研讨有道理。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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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1 14: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有余 发表于 2014-2-11 06:55
补充:己过三门的他球被撞柱,应对该球进行闪击,可闪出場外,也可闪送到场内任意点,包括一门前依轮次待进 ...

余学富裁判长对规则刻苦学习,理论与实践结合,总结修改的好,合乎民意,合乎规则的规定。向余学富裁判长学习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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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1 17: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戈壁梭梭2 于 2014-2-11 17:48 编辑

      “2011规则出台的最大亮点是开创了分数不封顶的先河”,这话很对,至于进一步完事的问题可以通过各种试行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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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11 18: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吉祥 发表于 2014-2-11 14:40
余学富裁判长对规则刻苦学习,理论与实践结合,总结修改的好,合乎民意,合乎规则的规定。向余学富裁判长 ...

快乐吉祥老师,我谢谢您的支持、鼓励并向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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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11 19: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翰墨情怀(LHM 发表于 2014-2-11 14:35
真不愧是  打、教、裁、上网样样精通者,规则研讨有道理。佩服!!!

意在研讨,谢谢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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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11 19: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接送球1 发表于 2014-2-11 12:30
该条将他球闪击撞柱后、再拿来闪击不要犯规吗?

只要規则允许,怎能犯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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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11 19: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夏一人 发表于 2014-2-11 12:45
成功撞柱球移动有效,停在哪里算哪里,停在埸内的球不拿到埸外;
留给对手进攻,当炮弹吗?

不一定吧。也许会当枪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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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11 19: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戈壁梭梭2 发表于 2014-2-11 17:47
“2011规则出台的最大亮点是开创了分数不封顶的先河”,这话很对,至于进一步完事的问题可以通过各种 ...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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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1 20: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夕韵风采老师的报道,但愿修规成功!

点评

楼主心有余网友,我仅编辑了一下.  发表于 2014-2-11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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