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本人认为:规则表述不完整.此条规则的意思是除了上述五种情况击球权宣告结束外,再无其它情况能使得击球员的击球权失去.我看还有一种情况也可使击球权告结束,这种情况在规则中是单列的,不附属于其它任何条款,它就是----妨碍比赛的行为.
所以为了本条规则的完整,应将这种情况写入(二)中.共有六种状况使得击球权告结束,是否还有呢?我想了很久,正常(除比赛中断,推迟或中途结束)情况下应没有了.
二,超时
(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本人认为:规则表述得不够清楚.
举例说明:如果击球员在一次击球中,撞击到了2---3个他球,按规则原文的意思可以理解成,要这个击球员要在10秒内完成对2---3个他球的闪击,那是很难的事,当然规则的原意不是这样的,只是没说清而己.
建议应写成: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一次击球或一次闪击. 这样会好理解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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