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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06: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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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门球比赛裁判员纪律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门球协会举办的各类全国性门球比赛赛风赛纪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门球比赛公正、公平顺利举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裁判员要自觉执行《门球裁判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循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原则,保证门球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裁判员报到后,应主动及时了解比赛有关情况,认真对待考试,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参加裁判学习,熟练掌握比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等有关竞赛文件,自觉接受裁判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裁判法,遵守比赛时间,服从分工安排,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第四条 要注意树立门球裁判员的良好形象,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全体裁判员报到至离会期间去赛区不得酗酒,除大会统一安排不得饮酒,不得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得接受宴请和礼物馈赠,按时作息,严禁在赛(会)场吸烟,按规定着大会服装。
第五条 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运动队透露对比赛争议事宜的处理情况,不得将未做出最终裁决的情况向外界透露,更不允许对比赛纠纷的处理结果提出质疑和指责。尊重观众、尊重运动员、尊重工作人员,不得与运动员、观众和其它工作人员发生争吵。裁判员之间要相互尊重,不得背后互相指责,更不得发生争执。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和中国门球协会对裁判员的工作表现实行管理及监督。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给大会和裁判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罚,处罚类别为:
(一)停止赛区裁判工作;
(二)由中国门球协会通报批评;
(三)停止两年裁判工作;
(四)报请国家体育总局取消裁判资格。
(责任编辑: 于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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