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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门球飞

请教老师们,该成绩表名次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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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0: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规则规定计算名次,与各队的胜负关系没有关联。
发表于 2013-12-12 12: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2011规则门侠007老师计算的正确。
发表于 2013-12-12 12: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剑客行网友的计算结果
发表于 2013-12-12 12: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D组虽然胜C组,但没有胜分。当然应算全阶段净胜分;D胜C是按循环赛的胜负方法丶即第一段,如果他没有那个加号,就更没有资格同C比了。

点评

说的有理,赞一个!  发表于 2013-12-12 18:53
发表于 2013-12-12 19: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门侠007 发表于 2013-12-11 18:04
“裁判法”规定:在计算成绩第二步时,“若相等队净胜分仍相等”,“则计算相等队全阶段净胜分,多者名 ...

您回答全面又列出表。赞同!

举牌“同意”.gif
发表于 2013-12-13 10: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名次不对,应该C队弟一D队第二,应该计算两个队全阶段净胜分,平分是零比门零不能作为胜场次计算。
发表于 2013-12-13 11: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各位有很多人说2011规则如何定名次,这是不对的。 2011的规则和裁判法没有对循环赛如何排名作规定!

点评

裁判法与竞赛手册上面的总冠名是“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如您的意思,这本书的职责、记录等等都是参考,没有法律效应吧?  发表于 2013-12-14 06:36
裁判法与竞赛手册P63,应该算规定了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13 11:35
发表于 2013-12-13 11: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12-13 11:22
楼上各位有很多人说2011规则如何定名次,这是不对的。 2011的规则和裁判法没有对循环赛如何排名作规定!

裁判法与竞赛手册P63,应该算规定了吧。

点评

泰虎说: 裁判法与竞赛手册上面的总冠名是“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如您的意思,这本书的职责、记录等等都是参考,没有法律效应吧? 我的话的根据在《手册》的第一页(43页)发行者说的很清楚: 供使用或借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14 08:17
竞赛手册是根供参考的(使用和借鉴),没有法律或规则的地位!  发表于 2013-12-13 13:07
发表于 2013-12-13 19: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门侠007 发表于 2013-12-11 18:04
“裁判法”规定:在计算成绩第二步时,“若相等队净胜分仍相等”,“则计算相等队全阶段净胜分,多者名 ...

正确,支持。
发表于 2013-12-14 08: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3-12-13 11:35
裁判法与竞赛手册P63,应该算规定了吧。

泰虎说:
裁判法与竞赛手册上面的总冠名是“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如您的意思,这本书的职责、记录等等都是参考,没有法律效应吧?

我的话的根据在《手册》的第一页(43页)发行者说的很清楚:
供使用或借鉴。

点评

您的依据准确!学习啦。谢谢!所以说,这些规定只能是赛会规定为准了。  发表于 2013-12-14 09:08
发表于 2013-12-14 08: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阿钗 发表于 2013-12-11 15:46
我觉得没错,C队与D队各胜2场,但他们二队之间的成绩是D队(平分)胜C队,应该判D队胜。没必要进入下一步计 ...

我的意见,如果当次比赛规程没有规定别的计算方法,应以规则为准。根据11规则规定,该组成绩排位准确。

点评

没有事先规定,就是意味着按门协的规定或推荐执行,对!  发表于 2013-12-14 10:34
发表于 2013-12-14 12: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见是既然有了规则(11规则),就该以规则为准。按规则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就是了,应该是没什么争议的!
可是我们许多球友,只打球,不学规则,但确在计算成绩时,总往与自己有利的方面看,甚至吵吵骂骂……,我就遇见过吵骂的“哪有这样计算的,简直的丢人……”不学规则,脱离规则的人,还好意思说别人丢人,真不知是谁在丢人……。既然赛前有规程,执行就是了嘛,非要丢人的去挣挣不来的歪理……,有意思吗?…………??

发表于 2013-12-15 13: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这样计算:



二组
   A组 B组 C组 D组 胜
  
场次 相等队
  
净胜分 全阶段
  
净胜分 名次
               A组 ☆ 13:7 11:12 12:12+ 1   6  3
B组 7:13 ☆ 6:8 14:9 1 -6  4
C组 12:11 8:6 ☆ 13:13+ 2   0      +3 1
D组 12+:12 9:14 13+:13 ☆ 2   0          - 5 2


“裁判法”规定:在计算成绩第二步时,“若相等队净胜分仍相等”,“则计算相等队全阶段净胜分,多者名次在前”!
发表于 2013-12-16 10: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列表中看似D胜C,可是D没有赢C分数呀,算C为输亏不会呀,凭什么要算D胜C?这就是规则的规定。
    既然在第一步计算中按规则规定算D胜C了,为什么在接下来计算中又不按规则规定计算了呢?这种前后不一的计算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对自己有利就按规则算,对自己不利就在另起炉灶的算法是不学规则和执行规则的典型做法。
    既然D没有赢分,按规则算D获胜奖给了1大分,这才使D与C有相同的待遇计算全阶段分数。因此就应该按规则规定前后一致的计算到底才对。(总不能前面给奖励了1个大分,后面在接着给奖励吧,否则,对其他队就太不公平了)。
    总之,赛前规程是怎么定的就怎样执行,及使是错的,对当事双方都一样对待也是公平的。
发表于 2013-12-16 22: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发不出去!计算排名:D第一,C第二,A第三,B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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