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版主专区
楼主: 快乐人生w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20: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快乐人生w 于 2014-1-11 20:25 编辑


                                      八项规定下官场群相:副市长端盘子满食堂找座
2014年01月11日04:33  
                                               华商网-华商报
                 严查违反八项规定者(来源:CCTV新闻频道)


play
严查违反八项规定者

play
八项规定一年回顾

play
查处24521起违反规定

play
八项规定一年纪事







  转变始于2013年初。
  公务员张先生说,当时“八项规定”刚刚传达到基层,许多公务员都不以为然。此前类似的文件太多了,过后一切照旧。这一年春天,陕西某厅级单位被提上议事日程的最大一件事就是盖办公楼。该单位此前的办公楼修建于上世纪50年代,“5·12”地震后成危楼被拆除。这些年,单位一直在外面宾馆租房办公。
  去年夏初一天,张先生拿着一份有关办公楼建设的文件去请示上级主管领导。结果领导只淡淡地说了一句,以后再说。张先生虽说不明就里,但也隐约感觉到些什么。
  201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通知传到单位后,领导很郑重其事地在党组会上说,“修建办公楼的事以后不再提,下来再说”。地都协调好了,甚至建设单位都联系好了,大家一时不理解议论纷纷:“有些有钱单位楼盖得早,都沾了光,我们清水衙门好不容易弄来了钱,却搞一刀切不让盖了,太不公平了”。楼到底还是没盖起来,而且搬出了宾馆,挤到了其他部门楼上办公。
  谁也没有想到,随之而来的禁令还有那么多。
  副市长端着盘子满食堂找座位
  2013年8月,律师冯先生去咸阳某政府机关公干。到了饭点,办公室主任说“到咱食堂吃工作餐吧,出去吃饭不方便”。冯先生很意外,此前基本都是去酒店吃,“他们不缺钱,一桌饭上万元也不是没吃过,吃完饭每人拿上几条烟几瓶酒也是常事”。办公室主任解释说如今中央有规定,单位所有领导现在都吃工作餐。
  多位领导干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中央关于严禁公款大吃大喝的规定抓得很准,“人人都看得见,这年头谁稀罕吃顿好饭,现在中央说不让吃,咱就不吃,谁也不想因小失大”。陕西省某单位的一位副厅级领导说,“在饭桌上出事,就太愚蠢了”。
  他说的是,此前被中纪委通报的黑龙江副省级干部付晓广公款喝酒致人死亡事件,在全国官场震动很大。
  宝鸡市某党委系统主任科员张先生说,以前每年下去检查工作,即便去很偏远的乡镇,领导们也会拉着去当地最好的酒店吃喝招待。去年以来,下去检查工作都是工作简餐。“每次回来,土特产是必不可少的。现在也都不敢了。有人还送,以前大家也就笑纳了,可现在就开玩笑说,你是想害我哩,为一箱水果闹个记过停职,这个账不难算”。
  陕西某市政府办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前市政府附近的几家豪华酒店每天中午爆满,包间必须提前两天预订,2013年开始生意一落千丈,包间随时去随时有,原来煲汤一锅几百上千元,现在也开始上火锅等平常菜品维持生存。
  按照该工作人员的说法,该市政府大院的机关食堂以前只有一层,约300个座位。最近由于每天中午吃饭的人太多,食堂不得不又加开了二层。即便如此,仍需排队等座位。他曾亲眼见到一位副市长,端着盘子满大厅找不到位子。大家都在笑,这样的情景在以前是不可能的。“领导好不容易‘亲自’吃一回饭,却找不下板凳”。
  开车接娃被拍照,“恨不得给人家跪下”
  2012年,杨副处长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学车、考驾照。今年41岁的杨副处长是西安市某部门一位中层干部。这些年来他所在的部门虽然没有“专车”,但实际上处室里的两辆车几乎就是他和处长的专用。
  去年夏天,当关于公车改革试点的文件下传到单位后,杨副处长有点着急。由于单位新办公地点距离市区较远,“挤公交不适应,也不好看,还是买个十几万元的车自己开吧”。
  杨副处长坦言,以前虽然没有“专车”名分,但单位的小轿车某种程度上也相当于“专车”。“不仅上班时间随时使用,司机还要负责接送我上下班。周末有事我也可以随时用,给司机打个电话就行。”
  陕南某乡镇党委的齐书记也明显感觉“不舒服”。办公室变小了,从原来的20平方米变成了9平方米,和镇文书共处一室。“一个人这么多年惯了,如今我很不习惯,文书也明显很不自由。最难受的是,我不下班他不敢偷着走,他不走我也不好意思走,出去办个事也得赶下班前回来转一圈,让大家都看到”。
  “受到约束”的还有财务制度。前些年乡镇的开销基本上“市镇长一支笔”,只要签字基本全部都可以报销。如今财务制度特别严格,稍微不留神就会接到纪检部门的提醒询问电话。“说实话,如今的公务员越来越提心吊胆了!好多钱必须花,却报不了账,请示上级,领导说你自己想办法”。
  公务员老范对这种“提心吊胆”的日子深有体会。今年元旦前的某个周末,下班路上他习惯性地开着单位的制式公车去接孩子放学。结果就在他和孩子拉车门的那一瞬间,发现有人在用手机拍摄他的车。“我当时一下子蒙了!因为这事一旦上网或被领导知道,我轻则待岗,重则会被开除。”
  老范赶紧拉住拍摄者“检讨求饶,恨不得给人家跪下”。好说歹说,对方才答应“算了”。心有余悸的老范等了两天,看没有什么事才放下心来。他和妻子商量买私家车,“咱自己也买得起车,实在操不起这个心”。
  老范在政法部门工作,以前的日子自由,一般熟人约的饭局都会去参加,偶尔帮人办事也会收点东西。逢年过节单位不是发卡就是发果蔬礼品,或者是数目500元、1000元不等的现金。由于各种节日很多,所以一年下来数目也很可观,“不比工资少”。但今年这些隐性灰色的福利一下子全没了。“去年中秋,女儿成天问我咋还不发月饼。我后来自己去超市买了一盒,这是我这些年第一次自己花钱买月饼。”
  西安南郊某街办科级干部刘先生说,2013年最大的感受是“禁令”多了,外出吃喝应酬少了,回家吃饭的机会多了,上下级关系相对简单了。“这都是好处,还有就是经济压力大了,年终奖看来没戏了,单位有钱就是不敢发。哪一级领导都不敢提这个事,不敢唾这个核儿。其实领导也缺钱也想发,各单位都在互相观望,一旦有人发没事,也就都发了。”
  把上下都管住,大领导小科员都一样才算成功
  经常和政府部门打交道的陕北人老贺对公务员群体近一年来的“变脸”印象很深。去年12月他来西安办事。事毕他专门在西安曲江某高档饭店预订了一桌酒席,然后一一邀请相关人员。结果当晚被邀请的6个人只有1个老乡到场,其余人均以各种理由婉拒。老乡告诉他,如今党政部门从上到下都在整顿作风,到大饭店吃饭属于“有风险的活。”
  该老乡还告诉老贺,如今许多领导干部都低调多了。不仅高档饭店不去了,单位的豪车也都锁了起来,“哪怕搁烂了也不开,搁烂了是管理不善,开出去叫自找苦吃”。
  记者了解到,各单位如今管得最严的就是吃喝和车辆,还有办公面积,“这些都是明面上的事,一旦被揪住谁也跑不了”。比如某单位在北郊有新办公楼,地方很大,这几天也犯了愁:一是大家都把自己的车开来了,四五十辆车一下子挤过来,停车都成了问题;二是忙着给办公室打隔断,原来在市里办公肯定不超标,搬了新楼几乎都超标,各个办公室折腾算面积,甚至封了不少房子,“要不然,实在占不出来面积,说实话原来政策放得宽,房子盖得确实太大了”。
  采访中,西安市某单位的处级领导王主任对“新风”也有自己的不同看法。他认为以前的“歪风”主要在那些管钱管人、有审批的实权部门。“像我这样的清水衙门,有没有禁令约束都一样。其实除过年终奖和过年过节发点卡以及东西,我们几乎没油水,因而也没啥损失,这一来内心倒平衡了”。王主任承认很多公务员目前还在观望,“所谓上行下效,只要长期把上下都管住,大领导小科员都一样才算成功,否则又会成一股风。”对有些公务员认为活越来越难干了,准备辞职的声音,王主任认为这是好事。“大浪淘沙嘛,想辞职就辞吧,至少这几年想当公务员的还是一片一片的,不能说大家都是看上能腐败才来的吧”。
  陕南某县党委系统的副主任科员42岁的余先生认为,中央目前大多数“禁令”都主要是针对领导层的,对一般公务员而言影响不大。余先生已经工作15年,每月工资不到4000元。以前逢年过节单位偶尔有福利,但从来没有超过500元的。这点福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中央禁令一个接一个,但和我们这些小干事无关。”
  余先生话锋一转说,他几年前就曾和同事讨论辞职“下海”,理由是一个有手艺的农民工一年随便都可以赚10万,但最后大家还是认为“要能忍得住,等媳妇熬成婆、当了婆婆(领导)情况就好了。”“谁知如今‘婆婆’们也被戴上了紧箍咒,公务员也是人,也要养家糊口,买车供房,四千多元有点低,再加上社保养老也要并轨,我们这些小公务员咋活呀,人家国外都高薪养廉,如果光严管不涨工资,长此以往,可能会有许多人辞职,因为没有盼头了”。余先生说。
(原标题:中央禁令迭出 公务员叫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11 21: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人生w 发表于 2014-1-11 20:24
八项规定下官场群相:副市长端盘子满食堂找座 2014年01月11日04:3 ...

    中央禁令迭出,公务员叫苦。好现象!

点评

中央禁令迭出,公务员叫苦。好现象![/backcolor]老百姓拍手称快,谢谢门老关注参与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 05:2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05: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门爱门球 发表于 2014-1-11 21:47
中央禁令迭出,公务员叫苦。好现象!

中央禁令迭出,公务员叫苦。好现象!老百姓拍手称快,谢谢门老关注参与支持!
%E5%85%B3%E6%B3%A8.pn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18: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快乐人生w 于 2014-1-16 18:55 编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2014年01月15日 23:4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18: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2)
                                  2014年01月15日 23:49 

                                                    来源:新华网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18: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3)                                       2014年01月15日 23:49 

                                                  来源:新华网 

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19: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4)                      2014年01月15日 23:49 

                                            来源:新华网 



  第四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19: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快乐人生w 于 2014-1-16 19:11 编辑


                           学者:新规基本阻断“裸官”升迁 防止“火箭升官”
                                                    2014年01月16日 04:47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兼总编辑谢春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例》基本上堵住了裸官在党政领导职务上上升的途径。更加“严苛”的“破格提拔”要求,防止了跨越式升官,连续三级跳,这些都不符合规律的情况发生。
         近一年来党严管干部的文件
  2013年5月27日
  《中纪委在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
  2013年7月23日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3年8月13日
  《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通知》
  2013年9月3日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2013年10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2013年11月25日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2月8日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年12月11日
  《全会解读: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
  2013年12月19日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2013年12月19日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2013年12月20日
  《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23日
  《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
  2013年12月27日
  《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29日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释疑
  1
  为何12年后再次修改干部条例?
  建纲立制没有尽头
  为何时隔12年要做这样一次修改?谢春涛认为,根据近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此次对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做较大修订,尤其是对于公众议论较多的问题做了针对性规定,在目前情况下尽量做到了完善。
  谢春涛提到,十八大以来中央特别重视制度建设,而选拔任用干部是中枢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新一届中央政府提出一些新的观念和想法,有必要在条例当中得到体现和落实。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领导干部工作需常抓常新,与时俱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从建立、修改到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探索、摸索的过程。当前国家整个处于改革期,同时在建纲立制的过程中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次修改比较成型,但也没有到头,因为实际情况在变化,今后肯定也还要作一些修订。
  2
  “十不准”为何基本全做了修改?
  专对现实情况规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19: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干部任用条例:配偶移居国外剔出干部选拔                            2014年01月16日 04:43 

                                                   来源:京华时报 



  将“裸官”“跑官”“病官”彻底从干部选拔任用剔除出去,这是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中释放出的明确信号。新《条例》明确提出,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是德才兼备,并且要以德为先,要突出考察干部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行为操守。


  □十大热点
  1
  官员品德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德行操守
  在2002年《干部条例》的基础上,新《条例》将对官员品德操守的考察提升到首要位置。除了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总体原则外,还特别提出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在对干部的考察中突出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2
  裸官现象
  干部任用选拔彻底剔“裸官”
  去年年底,中组部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如不如实填报收入、房产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情况,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针对群众深恶痛绝的“裸官”现象,新《条例》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凡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3
  火箭升官
  破格提拔干部需经危重考验
  湖南27岁副县长、安庆22岁团县委书记、山东25岁女镇长、辽宁80后美女副市长……近年来,年轻干部屡屡被曝“火箭升官”。
  针对年轻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破格提升问题,新《条例》明确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必须是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4
  带病提拔
  引咎辞职官员两年内禁升官
  新《条例》对于干部考察明确提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同时,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题被免职的官员,新《条例》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5
  履历造假
  干部学历档案不得涂改造假
  去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落马,而他被举报的三方面问题中,学历造假就是其中一项。
  与2002年颁布的《干部条例》一样,新《条例》同样设置了选拔干部10不准。其中第10条为新增项目,明确提出,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6
  萝卜官位
  干部岗位设置禁因人定条件
  新《条例》提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7
  跑官要官
  跑官拉票官员禁列考察对象
  新《条例》要求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的还包括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同时还明确规定,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
  高高在上
  缺少基层经历需“下放”锻炼
  从2012年开始,北京地区区县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均需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近年来,中国对于领导干部基层工作经历的考察越来越重视。
  新《条例》明确将“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的要求列入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针对年轻干部,新《条例》提出:“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9
  为官作懒
  考察任命干部注重实绩成效
  新《条例》提出,注重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10
  用人失察
  用人失察追责首列纪检机关
  2012年,经过中央纪委检查,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在王立军事件和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件中滥用职权,犯有严重错误、负有重大责任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在昨天公布的新《条例》中明确指出,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16 20: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人生w 发表于 2014-1-16 18:5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2014年 ...

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以“德”为先的原则。赞!!!

点评

中央惩腐、选坺干部措施得力!老百姓一万个拥护!谢门老关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7 06:2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06: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门爱门球 发表于 2014-1-16 20:37
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以“德”为先的原则。赞!!!


                   中央惩腐、选坺干部措施得力!老百姓一万个拥护!谢门老关注!
12.png
untitled46.png
untitled35.pn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06: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以解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为重点 坚决惩腐                               2014年01月16日 19: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1月16日电(记者 马学玲)16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强调,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以解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为重点,加强法院系统司法腐败案件查办工作,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重要讲话和王岐山同志工作报告,认真履行各级法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最坚决的意志和行动扫除腐败现象。
  会议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深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要求的认识,深化对法院系统反腐败斗争艰巨任务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把人民法院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以解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为重点,加强法院系统司法腐败案件查办工作,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会议强调,要紧紧扭住法院系统司法腐败典型案件,教育警示广大干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彰显人民法院反腐败的决心。要坚持抓早抓小,对法院干警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要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反腐败体制机制,落实各级法院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检部门的监督责任,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人民法院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充分发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的作用,认真落实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以严格的管理和全方位的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要继续改进司法作风,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问题,树立良好司法形象。
  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要加大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惩处和震慑腐败分子。要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调配力量,确保案件审理工作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分析腐败案件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或提出司法建议,加强与各级纪委、检察机关的配合,形成反腐败的强大合力。
  会议要求,要严明人民法院党的组织纪律,增强党性观念,坚持党性原则,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法制统一。要切实遵守组织制度,健全完善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必须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要加强组织管理,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对党组织忠诚老实,党员之间也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要切实执行组织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坚决整治庸懒散奢之风。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办案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
  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办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切实做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刚正不阿、铁面执纪,更好地肩负起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使命。(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06: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多部门发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2014年01月16日 17:57 

                                                 来源:新华网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等信用惩戒措施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16日在京举行“构建诚信惩戒失信”首次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各发布单位指出,诚信是基础性道德,是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正常运转、人们生活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相互响应、相互支撑,使各自信用管理举措形成有效合力和广泛影响,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此次发布的信用惩戒对象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首批推出的惩戒措施有三项,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向相关职能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各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各企业、单位、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各发布单位表示,这些措施将很快得到实施。采取这些措施,就是要让守信者处处收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让失信受惩的教训成为一生的警钟,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努力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道德支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17 07: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人生w 发表于 2014-1-17 06:37
最高法:以解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为重点 坚决惩腐                               2014年01 ...

   正人先正己,知法犯法,加倍惩处!

点评

门老高见,赞赏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7 16:36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17 07: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人生w 发表于 2014-1-17 06:43
多部门发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2014年01月16日 17:57  ...

    构建诚信,惩治失信,信誉第一!

点评

构建诚信,惩治失信,誉誉第一!这一举措用在门球比赛上也实用(有的队报名抽签了、可比赛时缺席、没有信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7 16:4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中国门球网|www.menqiu.com ( 京ICP备11011816号 )

GMT+8, 2025-8-24 16:53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