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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汉玉灵芝 于 2013-10-31 18:24 编辑
闪击犯规不能仅将其理解为闪击过程中犯规。根据规则
四、闪击犯规
(一)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 说明:●如果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在不足10厘米处时,则闪击成功。但如果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以上各条均适用于闪击抬脚后的现象。由此可见,闪击过程结束就断然判定不会发生闪击犯规的主张是不成立的,也是站不住脚的。闪击过程虽然结束了但闪击所造成的结果却仍然存在,运动员只要没有再做下一个动作,我们认为此时虽已抬脚但还应该按闪击现象来处理。规则中有闪击过程的界定一说,其目的无非是有利于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实际操作,有利于十秒的判罚而已但不能将他做为判断闪击犯规界限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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