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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触球问题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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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11: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都知道,场上球是不能随便动的。对非击球员和无关人员规则规定了限制线,不得进入线内。对裁判员,只能触及规则规定要处理的球,否则就是失误。对击球员规则在第十二至十八条规定了可以触及和不能触及的球。开球时允许用手将自球放权开球区内,击球时,是在场上球静止、获得击球权或续击权后,只能用槌体端面击打自球。闪击时,在场上球静止、获得闪击权后,允许用手捡拾被撞击的球,如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捡拾被撞球造成自或他球移动不犯规,在自球与多个他球接触时允许将后闪的球临时移开,造成球的移动不犯规,允许脚踩自球,当自球与他球接触或贴靠时允许同时踩两球,放球时允许手触自球,允许击打自球时同时击到踩球脚,允许脚下自球产生移动。´大致是这些,可能有遗漏。
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除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还规定了用脚放球、球槌掉下触及到球、用球槌拖球、与比赛无关的携带均掉下触及球等4款。规则允许的行为写得有些含糊,容易误解,但第十八条是触球犯规的规定,那么规则允许的行为应是击球员可以触球的行为,就是我上面所列的允许行为,之外的行为触球就犯规了,网友热议的话题,闪击时脚下自球移动触及近旁他球,规则允许自球在脚下移动,未规定允许触及他球,应属之外,应判触球犯规。
 楼主| 发表于 2013-9-19 08: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董振山 于 2013-9-19 08:14 编辑

我是受了烨鹤、泰虎、硒都门球、军旗等老师帖子的启发,感到对触球问题需进一步探讨,又重新看了规则写了这个主帖,不想竟无复帖只好自说自话再发表点拙见。
规则允许的击球员触球可分两类,一类是按比赛要求必须做的行为,如击球、捡球、踩球等,一类是比赛行为必然会触及他球的行为,主要是接触球。这些规定是为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必须的,而规则未做允许规定的或者说是与比赛允许行为无关的球击球员是不能触及的,无论是直接触及或间接触及,主动触及或被动触及,都是不允许的,触及就犯规。
我的看法与硒都门球老师不同,也希望他发表看法。

点评

董老师的分析很透彻,就是犯规。  发表于 2013-9-20 20:46
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3-9-19 16:14
懂老师分析精辟,观点明确,有理有据,合乎比赛实际。  发表于 2013-9-19 12:35
发表于 2013-9-19 11: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头脑简单,不想也不会触及复杂问题。您提到的烨鹤、泰虎、硒都门球、军旗等老师,在我眼里是中国门球理论专家,他们投票表决好了!

点评

欢迎参与。  发表于 2013-9-21 07:20
发表于 2013-9-20 12: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除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还规定了用脚放球、球槌掉下触及到球、用球槌拖球、与比赛无关的携带均掉下触及球等4款。规则允许的行为写得有些含糊,容易误解,但第十八条是触球犯规的规定,那么规则允许的行为应是击球员可以触球的行为,就是我上面所列的允许行为,之外的行为触球就犯规了,网友热议的话题,闪击时脚下自球移动触及近旁他球,规则允许自球在脚下移动,未规定允许触及他球,应属之外,应判触球犯规。

     
   我认为,规则允许的行为写得并不含糊,很容易理解。第十八条 触球犯规的规定“: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1,讲的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不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触球行为以外”,“触球”二字的限制,就是说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有很多种。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允许自球在脚下移动”,就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之一。
        2,既然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触球犯规,则“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触球就不犯规,由裁判员将被移动的球还原。闪击时脚下自球移动触及近旁他球,是规则允许自球在脚下移动的行为,如果规则规定允许的行为触及他球判犯规,岂不等于是规则对同一行为的规定,既允许、又不允许,自相矛盾!
        3,规则第十六条允许“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没有“不得触及他球”的规定,我们不能自作主张非要判其“触球犯规”。

点评

欢迎参与讨论。  发表于 2013-9-21 07:11
 楼主| 发表于 2013-9-21 07: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规则允许的行为写得并不含糊,很容易理解。第十八条 触球犯规的规定“: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1,讲的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不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触球行为以外”,“触球”二字的限制,就是说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有很多种。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允许自球在脚下移动”,就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之一。
        2,既然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触球犯规,则“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触球就不犯规,由裁判员将被移动的球还原。闪击时脚下自球移动触及近旁他球,是规则允许自球在脚下移动的行为,如果规则规定允许的行为触及他球判犯规,岂不等于是规则对同一行为的规定,既允许、又不允许,自相矛盾!
        3,规则第十六条允许“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没有“不得触及他球”的规定,我们不能自作主张非要判其“触球犯规”。

请注意,规则允许的行为本身含意明确,但是写在触球犯规的条文中,就出现了理解的分歧,是有关触球的允许行为,还是所有的规则允许行为?我认为不是所有允许行为,而是特指与触球有关的允许行为,规则对击球员可触及的球都做了规定,未做规定的触球显然犯规,这也与第十八条吻合。若泛指所有允许行为才必然出现矛盾,如击球员行走触球,您不反对行走是允许行为吧,你是否也判不犯规?拿球或踩球时触及近旁未接触的他球,拿球或踩球是允许行为,而且都没有“不得触及他球”的规定,你是否也判不犯规?这样的例子很多,所以只有把第十八条规则允许的行为限定在触球的范围内才能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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