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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董振山

门球之苑第7、8期之确认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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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07: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董振山 发表于 2013-8-24 06:33
19页说明有:"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是对请求确认事项整体说的,当然也包括其中的球与球 ...

若按您的理解,28页的说明,不是多余的吗,要它干啥?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15: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3-8-24 07:02
若按您的理解,28页的说明,不是多余的吗,要它干啥?

不多余,该条要说的是自他球接触时击打自球不管他球动与不动就是撞击,但经裁判员确认也许不写更好。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15: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董振山 发表于 2013-8-24 06:33
19页说明有:"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是对请求确认事项整体说的,当然也包括其中的球与球 ...

若按您的理解,28页的说明,不是多余的吗,要它干啥?

该说明要说的是接触球只要击打自球不管他球动与不动就是撞击,经裁判员确认也许不写更好些。
发表于 2013-8-27 07: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3-8-27 07:48 编辑
军旗 发表于 2013-8-23 07:02
不经确认可据实判定,这是总的要求,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常有类似条款),28页的说明, ...

小鬼子真把咱们害苦了,99规则的规定多好。
这是没有根据的,“小鬼子”(国际规则)的东西根本不会引起这个难题。请见《“击球前自他球接触的撞击”的版本学研究和我见》这个问题,完全是“中国特色” 。
军旗,在规则问题上太缺少“据实判定”的精神,总是主观臆断,埋怨别人。即使我们照抄小鬼子的,也不能怪人家啊,他们强迫你抄了?

点评

明明是2004规则全面“接轨”接来的,怎么成“中国”的了。99规则的规定,才是中国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2-14 14:17
发表于 2013-8-27 09: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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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只看该作者


对这个问题,在网上也多次讨论,最近语音室里也讨论了这个问题。我以为,主张不经确认就不算撞击的观点完全站不住脚。
法律方面有一句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门球比赛当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规则为准绳”,对此,我想没有人反对。
但是主张不经确认就不算撞击的观点,则不把已有的接触看成客观事实,对撞击的判定要添加程序因素。我以为这种观点绝对是错误的。所以我认为考题和答案实际上是纠正了胡杨的错误。
有人可能认为,规则里某些语句,导致不确认就不算撞击,我以为这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因为规则的制定者不可能要求用程序性问题来影响客观事实的判断,所以即使真有条文的依据,也只能是规则行文的瑕疵。
我们没有必要比较两文的作者的权威性,我们应当用道理来分析对错。
  
     以上对规则的理解是正确的,解释也较清楚,应不用再有多争议。



点评

请看《门球之苑》2012年第九期刊发的周正老师对这一问题的解读:我在这里想多说几句的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撞击:“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若要按撞击的概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2-14 14:12
谢谢支持,欢迎参与。  发表于 2013-8-28 05:54
发表于 2014-1-31 16: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怎错  错在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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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14: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4-2-14 14:19 编辑
中山明 发表于 2013-8-27 09:51
版主

请看《门球之苑》2012年第九期刊发的周正老师对这一问题的解读:
我在这里想多说几句的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撞击:“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若要按撞击的概念来抠字眼,这种现象不是自球移动以后才触及了他球,好像不应该属于撞击。但仔细分析:经裁判确认为自他两球接触后,你只要向任何方向击打自球,在那一瞬间,两球实际上已经“连电”了,所以还是应该判为撞击。
……
因为这种两球接触的现象是在队员击球前就形成的,获利很大;规则中又写明要经裁判员确认的前提,所以击球员上场后请求裁判确认是“必须的”。联系到其他情形时的确认内容,我们可以这样总结:击球后两球接触可以“据实判定”;击球前两球接触“必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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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14: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8-27 07:23
小鬼子真把咱们害苦了,99规则的规定多好。
这是没有根据的,“小鬼子”(国际规则)的东西根本不会引起 ...

明明是2004规则全面“接轨”接来的,怎么成“中国”的了。99规则的规定,才是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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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14 14: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4-2-14 14:12
请看《门球之苑》2012年第九期刊发的周正老师对这一问题的解读:我在这里想多说几句的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 ...

击球后两球接触可以“据实判定”;击球前两球接触“必须确认”。
规则19页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您的说法与规则不符。

点评

规则19页还28页的两个说明,前者,在第5条“击球员”项下,后者在15条“撞击”项下。它们的地位和作用非常明显。如果前者“一切都管”的话,还要后者干什么?显然,击球前的接触“必须经确认”,才能。。。。。。这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2-14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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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19: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董振山 发表于 2014-2-14 14:53
击球后两球接触可以“据实判定”;击球前两球接触“必须确认”。
规则19页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 ...

规则19页还28页的两个说明,前者,在第5条“击球员”项下,后者在15条“撞击”项下。它们的地位和作用非常明显。如果前者“一切都管”的话,还要后者干什么?显然,击球前的接触“必须经确认”,才能。。。。。。这再明白不过。要知道,现在讨论的是“撞击”问题。当然,如果在19页的说明后加一句“另有规定的除外”,也不是不可,不加,也是“题中应有之意”,不该产生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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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21: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试论“裁判员应据实判定”的使用对象与范围

规则在撞击的章节里说:“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如果没经裁判确认,击打自球后,他球也没有动感,裁判员应如何认定?
实践中,基层的裁判工作者经常对这个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出现两个不同的观点:一个是应“据实判定”为有效撞击;另一个说不经裁判确认不算有效撞击。这两种观点,引经据典,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很难统一。到底孰是孰非?基层裁判无所适从。究其原因,还是规则的表述不够明确,如果规则在这里说的明白些:“未经裁判确认的,击球时他球必须有动感,否则,不算有效撞击”,不就没有争议了。
大家知道,规则第九条,是针对击球员表述的:“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规则第十五条,是真对撞击定义的说明:“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这两者各有所指,情景情节不同,所指对象有别,使用场合不同,它们不是一回事。
    让我们先看看“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的使用范围和对应情景是什么?
规则第六章第九条,击球员第三款是击球员要求确认的事项:
(一)球与球是否接触。
(二)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
(三)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
(四)成功撞击的球号。
(五)成功过门的球号。
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在这里就已经明确看出,以上五种情况下,如果击球员提出确认申请,裁判员必须给予答复,假若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裁判员亦应依据规则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实事求是的宣判,即“据实判定”。比如:击球员在三门前撞击了两个他球,并把其中一球顶撞过门,但在慌乱中忘记是把那个球撞顶过了球门?此时,即可向裁判求助:“我刚才撞击了那两个球?被撞顶过门的是几号球?请裁判给予确认”。这时,裁判员就应该立即给予正确回答;假如裁判回答错误,导致击球员触静止球犯规,责任还应该有裁判员来承担。还有在“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这两项确认事项,不论击球员是否请求裁判确认,裁判员都应给予符合实际,符合规则规定的正确回应与判定。
最关键和最有争议的就是:“球与球是否接触”在什么情况下“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我认为:这种情况应该是指击球员成功撞击他球停稳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之间产生的各类状态,比如: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的状态,或者撞击后,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时的情况。在这样的几种情景下,如果击球员未申请裁判确认,就去捡拾被撞击的球,或者临时移开与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球时,造成了与之接触的球的移动,因为规则在无效移动的论述里,明确界定:“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和“在临时移开其中一个他球时,使自球和另一个他球产生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不犯规。所以,即便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发生了与之接触的球的移动,裁判员均应据实判定不犯规。
总之,五项确认事项之一的“球与球是否接触”,裁判员应据实判定,是针对击球员击球后出现的状态而讲的。而“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是在特定情景下,规则对“成功撞击”定义的特别说明,是在击球员击球前,自球与他球之间已经存在着的一种特例情况下,有效撞击的特殊规定。规定明确了有效撞击的程序和条件,即:击球员申请,裁判员确认,宣布公示,击球员击球,他球动或不动,裁判员宣判结果;这是在这种状态下有效撞击的基本程序。这些程序和条件,前三项最要紧,尤其以裁判员的确认最重要。试想,没有裁判的确认,没有权威的公示,击打自球后,他球丝毫未动,你说撞击了,对方能信任你?能服气吗?所以,规则把“经裁判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击球后才能认定为有效撞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你要想让撞击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击打时让他球移动,二是申请裁判确认,两者必取其一。如果球员在击球前不执行规则的定义程序,不申请裁判确认,自以为是,导致有效撞击条件的缺失,裁判不认定有效撞击,我看是符合规则定义要求的,击球员也只能自食其果。如果击球员提出了确认申请,无形之中还给裁判员带来了约束,裁判只有依据实际情况给你服务,向你和大家公示:“接触”,击球后及时宣报“撞击某号”,这是裁判给你提供的优质服务和诚实的汇报,为什么不享受呢?相反,击球员若不申请确认,无形之中还会增加裁判员量裁的自由度和宣判的随意性,想怎样判就怎样判,甚至做出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可你还真的是有苦难言,因为一切要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呀。
综上所述,我认为2013第七期《门球之苑》杂志菜鸟门球栏目图解门球规则中有关这一点的说法,符合规则的本来意图,解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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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15 07: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4-2-14 19:13
规则19页还28页的两个说明,前者,在第5条“击球员”项下,后者在15条“撞击”项下。它们的地位和作用非常 ...

显然,击球前的接触“必须经确认”,才能。。。。。。这再明白不过。要知道,现在讨论的是“撞击”问题。当然,如果在19页的说明后加一句“另有规定的除外”,也不是不可,不加,也是“题中应有之意”,不该产生异议 。
1,裁判试题的答案是有权威的,可认为是门协对确认问题的解释。我们只有执行。2,裁判员要对击球员的每个动作及产生后果进行确认,并作出裁决,有的宣布,有的不宣布。与击球员是否申请无关,申请了就要宣布,确认和宣布是两回事,不能混淆。3,19页关于确认的说明是专门对确认的,当然也包括击球前是否申请确认,28页的说明其重点是说自他球接触时击球,不管他球动否都是撞击,经裁判员确认是多余的,理由见2。

点评

裁判试题的答案是有权威的,可认为是门协对确认问题的解释 权威再大,也大不过规则条文。何况这还不是专门的“解释”。试题答案就不可能出错?就不可能将A误写成B?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2-15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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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5 08: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董振山 发表于 2014-2-15 07:54
显然,击球前的接触“必须经确认”,才能。。。。。。这再明白不过。要知道,现在讨论的是“撞击”问题。 ...

裁判试题的答案是有权威的,可认为是门协对确认问题的解释
权威再大,也大不过规则条文。何况这还不是专门的“解释”。试题答案就不可能出错?就不可能将A误写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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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15 08: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市老关 发表于 2014-2-14 21:45
试论“裁判员应据实判定”的使用对象与范围

规则在撞击的章节里说:“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 ...

请看我27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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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5 08: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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