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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19: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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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3-7-28 00:43 编辑
本人对规划理解是,28页说明:“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这是合理的,因为两件物体接触了,如任何一方离开时,是可感觉到或可测得出来的。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实,为了遵重这种事实,所以才有19页的说明规定,“如果击球员末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本人也认为,据实判定,是不应考虑击球员是否有申请条件的,这等于是乙偷了甲的东西,甲虽未发现,或没有报警,但警察看见了,也是可认定乙是偷者一样,据实判定是要裁判员实事求是的意思。
但多数,击球员未申请确认的情况下,裁判员是不轻易判撞击的,以免产生偏见,但这并不等于明知密贴也不能判撞击,这就要看裁判员的态度与执裁能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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