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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烨鹤

语音室里的规则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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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2: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倔老头 发表于 2013-7-25 12:05
我觉得两球是否接触还是由裁判员确认为好,据实判定纯属废话,如果裁判员不据实判定,谁能确定他是错 ...

我觉得两球是否接触还是由裁判员确认为好,据实判定纯属废话,如果裁判员不据实判定,谁能确定他是错判呢!
问题是裁判员已知接触,击球员未申请,击自球他球未动,裁判员总得有个判法,到底撞击有没有发生?
发表于 2013-7-25 13: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规则的意思是“未经确认可以据实判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28页的说明,就是另有规定的情况。规则的表述没毛病,都能理解。法律法规也经常有类似的情况。
问题是这些“蛇足”、“砸碎”添乱的规定,根本就不该有,应该统统去掉。在这方面浪费时间,不值。

点评

我关心的首先是,裁判遇到此问题如何判,而不是规则条文有没有蛇足。 去蛇足是下一步的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25 13:11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3: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规则供参考:(台湾译文)
第15条,触击
第一项,触击之成立
1,..........称为触击。
     (1)自球与他球成接触状态,打击自球时,触击即成立。
注,我国的规则《附录一,国际规则与我国规则不同之处提示》,没有有关于本问题的提示。
发表于 2013-7-25 13: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笫二种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3: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3-7-25 13:01
我的理解是,规则的意思是“未经确认可以据实判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28页的说明,就是另有规定的情况。 ...

我关心的首先是,裁判遇到此问题如何判,而不是规则条文有没有蛇足。
去蛇足是下一步的事。
发表于 2013-7-25 15: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确认”是消除分歧、公正透明执裁的唯一办法。你不确认,你看见了是两球接触,假如裁判也看见了,观战的人能看见吗?只有经过确认,谁也没什么话说。

点评

请 白银元、门球小兵、倔老头、军旗、竹外桃花 仔细再看一下我的问题。 我没有说击球员可以不要求确认,我是问: 裁判员已经看到球球接触,但是击球员没有要求确认,而且球击出时他球未动,问裁判员应当如何判,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25 17:20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7: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竹外桃花 发表于 2013-7-25 15:32
“确认”是消除分歧、公正透明执裁的唯一办法。你不确认,你看见了是两球接触,假如裁判也看见了,观战的人 ...

请  白银元、门球小兵、倔老头、军旗、竹外桃花 仔细再看一下我的问题。
我没有说击球员可以不要求确认,我是问:
裁判员已经看到球球接触,但是击球员没有要求确认,而且球击出时他球未动,问裁判员应当如何判,撞击,还是没有撞击?
问你做裁判时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判?

   @白银元、@门球小兵、@倔老头、@军旗、@竹外桃花

点评

规则规定很明确,没经确认,不能算撞击,否则对方提出异议,裁判员无理由的,有偏袒之嫌(不按规则判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25 20:40
发表于 2013-7-25 20: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7-25 17:20
请  白银元、门球小兵、倔老头、军旗、竹外桃花 仔细再看一下我的问题。
我没有说击球员可以不要求确认, ...

规则规定很明确,没经确认,不能算撞击,否则对方提出异议,裁判员无理由的,有偏袒之嫌(不按规则判罚)

点评

好,观点明确!  发表于 2013-7-25 20:42
发表于 2013-7-25 23: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林静风闲的意见。我们理解规则的  据实判定  是前提、是标准;确认 是击球员与裁判员依据这一标准达到共识的认定、避免争议的有效手段;裁判的认定的宣布,也提醒所有参赛者注意和认可的一种埸上共识,彰显公平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3-7-26 10: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7-25 11:15
  “确认”是什么意思?《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明确承认”。我认为对门球比赛中的“确认”事项,“确认 ...

我赞成下列网友的观点:
哈哈一笑:
从逻辑上看,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正确, 不能断定为“未经确认,裁判员不能认为有效撞击。”也正确。
董振山:
“19页的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是包含所有确认事项,当然也包括(一)球与球是否接触。
28页,
经裁判员确认并未说需要击球员申请才算确认,不申请裁判也应确认是否接触。也就是说只要裁判员确认是接触,在击打自球后不管他球动不动都应判撞击。
球场轻风:
规则规定的实质是,不论是否申请确定,裁判都要据实判定,接触就是接触,不接触就是不接触,不因是否申请而改变性质。

所以,第二种意见,未经申请确认就不允许裁判员“据实判定”的观点站不住脚。据实判定,是规则的灵魂,不写这一句话也是要贯彻的,用程序性问题来否定客观事实,不可能是规则的原意。

下面讨论林静风闲帖里的几个观点:
1,认为“确认是明确宣布”,不可能“
“暗中承认””,别的不看我们就看规则里的“确认”,每一次都如何做?
   a,22条,
●所更换的球槌必须在赛前经裁判确认是合格的。         
   b,24条,2,3,2,确认双方队员。
以上两个确认都没有对大家宣布的意思。
   c,24条,3,1,9     
确认并重复宣布过门得分。
这里表明“确认”只是心中的,所以,要公开还要加“宣布”。

2,
认为只有在裁判员事前明确宣布自球与他球接触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否则就是有悖于规则的错误判罚。
这就是把“确认”和“明确宣布”等同起来,上面已说明两者不一定等同,另外如果申请和不申请就有不同的结果,是规则的精神吗?规则能这样不讲理吗?
3,(
“确认”和“据实判定”)两者并存是造成混乱的根源。
      不对,18页两者已经并存,只有18页的条文没有此混乱,混乱在于又有了28页的条文,而且使人误解为裁判员心中认定还无效,只有宣布才有效,但是裁判又不能主动宣布,这才造成混乱,造成裁判的两难。判撞击,未经确认,不判撞击,既违背事实也违心。
4,
顺便说明,在11国际规则中是没有“据实判定”这个蛇足的。
     顺便说明在11国际规则中也没有28页的确认。(见18#帖)





点评

以上小结十分正确。温馨提示:“裁判员是场上执法官”,更多问题都是不需要击球员先确认后才判决的,而是所有宣判都要裁判员“据实判定”。对密贴先确认是对击球员要求,据实判定是对裁判要求,这是为了带来不必争执  发表于 2013-7-26 18:26
  从执裁原则上讲,据实判定毫无疑问是正确的。   规则为什么要规定确认事项呢?从规则可以看出,可以申请确认的大多是一些模棱两可容易引起争议的事项。为使竞赛双方能和裁判员达成共识,所以击球员有权力向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26 14:45
发表于 2013-7-26 14: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7-26 10:14
我赞成下列网友的观点:
哈哈一笑:
“从逻辑上看,“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正确 ...

  从执裁原则上讲,据实判定毫无疑问是正确的。
  规则为什么要规定确认事项呢?从规则可以看出,可以申请确认的大多是一些模棱两可容易引起争议的事项。为使竞赛双方能和裁判员达成共识,所以击球员有权力向裁判员申请确认(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11规则在说明中又增加了“据实判定”,这就否定了确认的必要。所以我在前面的帖子中认为:假如强调“据实判定”,就应该取消规则中关于“确认”的条款;假如强调“确认”,就应该取消规则中“据实判定”的补充说明,两者并存是造成混乱的根源。11国际规则在“确认”权利的后面,没有“据实判定”的补充说明,表明国际规则主张击球员申请确认,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也不是不可以,那就得承认裁判员的判罚并不得提出异议(当然,这是我的理解)。
  我们举出和主题帖类似的问题:击球前自他球呈接触状态,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击打自球后他球未动,裁判未宣布有效撞击,直接呼下一号。此时击球员能不能根据规则主张撞击成立,指出裁判员没有“据实判定”,是错判呢?我以为是不能的。道理很简单,裁判员并没有“确认”接触状态(也就是裁判员并没有仔细观察,不承认接触状态),击球员自己的认定是无效的。从法律层面上讲,“事实”也是需要具有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认定的,并不是谁说了都算数。假如裁判员判定撞击成立,也许是合理的,但不合法,因为违背规则对该种情况的规定。裁判执裁的准绳只能是规则,而不能是情理(因为情理很多时候不被一致认同)。
  11国际规则中在“自他球呈接触状态,击打自球时,撞击即成立。”这一条款前看似没有“经裁判确认”的限定,但“接触状态”还是要裁判认定的,因为别人没有这个资质。
  “确认”有时候具有“不否定即为肯定”的特征,例如机场里的“安检”,只要你顺利通过安检,即被“确认”你没有携带危险物品。门球比赛前(以及比赛中的)很多“确认”事项就具有这种特征。但很多时候的“确认”要有口头甚至书面的结论。例如XX是否为北大98届数学系毕业生,这就需要明确的结论。我认为对于门球比赛规则中的诸如球体接触之类的确认事项,裁判应有明确的公开的认定,以便取得共识,使比赛顺利进行。

点评

说得好。支持。  发表于 2013-7-26 15:10
发表于 2013-7-26 15: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1,确认是明确承认。但明确承认与明确宣布等同吗?若等同则规则19页与28页矛盾,反之无矛盾。2,申请确认是人性化规定,申请后心中有底,且无不必要纠纷,但要耗费宝贵的10秒为代价,因此击球员对是否申请有选择权 。
3,不论是否申请裁判员均应据实判处,这才公正,这当然要求裁判及时到位,认真观察。不申请就指鹿为马不符合竞赛精神。
4,对两球接触最好是裁判主动宣布。

点评

赞同,我是主张裁判可以不经申请主动宣布确认结果,将大大促进厂上和谐气氛。并已写入我的“心规”。  发表于 2013-7-26 15:57
 楼主| 发表于 2013-7-26 18: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录 关键  《 疑难问题解答(二)》(门球之苑)
河北贾本国 问:
轮到❺球起杆,❶球与其接触,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就击球,❶球未动,裁判员是否可以“据实判定”成功撞击?
关键答:
如果级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是《2011规则》的提法。其主要是针对《2009规则》中“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而修订的。以前的“必须申请”容易让人产生“不确认即判犯规”的误解。......... 这次新规则就是要改变以前的状况,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则)为准绳”的原则。
    本案中❺球、❶球呈接触状态,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就击打,应按“据实判定”来处理,击撞击有效。........


发表于 2013-7-26 20: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主题帖子的要求,我认为,裁判员已经知道两球是接触的,击球员虽然未提出“确认”,也应该据实判定,即撞击×号!

点评

同意泰虎老师意见!  发表于 2013-7-27 23:06
发表于 2013-7-26 20: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题例:击球员上场击球前,见自球与他球接触,听教练指示直接击打自球到三门。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就击打自球,他球未动。裁判员未报撞击,而是呼叫了下号球员,白队教练询问,裁判回答“我看过了,两球没有接触,8球未动呀”。白队抱怨裁判不“据实判定”,问谁是谁非?
答:两球接触与否,是由裁判员认定的,不是其他人的认定。本例击球员认定接触,并未经裁判确认。击球后裁判没有宣报撞击,我想这也是裁判依据两球之间状态做出的“据实判定”。
规则规定:“经裁判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对此,两位专家老师的解释不同......。还有专家老师说,击球之后出现的两球接触情况裁判可以“实据判定”,而击球前的两球接触情况,由于规则有明确的规定,加上其威力巨大,击球前必须经裁判确认,这是判定撞击与否的前提和程序。据此,题中裁判员的判定和回答都是正确的。
我认为,发生这种情况时,若击球员在击球前无视规则规定,自以为是,不执行规则定义程序,有效撞击条件缺失,裁判员可以不判撞击。这都是由于击球员疏忽大意造成的,只能自食其果。

点评

每当讨论到这个问题时 ,很多人就告诫击球员说:两球接触与否必须申请确认,不申请,自己吃亏。事实上所有参与讨论的人,没有不同意这一点的。 我这里提出的问题,是作为裁判,必须面对出现的各种情况,如果击球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27 08:39
关老师:比赛场上裁判说了算!这是门球比赛规则!!。关老师解释对!击球员疏忽大意造成的,只能自食其果。  发表于 2013-7-26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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