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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7: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与2011门球规则主要变化内容对照表
1、《第一条 场地》内容
2009:(二)比赛线(通称边线)长为20~25米,宽为15~20米。
2011:2、比赛区长20米、宽15米,由带状比赛线的外沿圈定。
说明:国际新规。场地尺寸固定一是因为其它规格的场地几乎没有;二是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在同样的区域内就能多建出几块场地。
2、《第二条 器材》中“球槌”内容
2009:(二)槌头长18~24厘米,材质坚硬,形状为直柱形。
(三)槌头两端面为击球面,直径为3.5~5厘米。击球面外形不限,但须是平面(包括斜面)。
(四)槌柄长50厘米以上,固定在槌头的中间,槌柄可以是弯曲的。
2011:(一)槌头长18~24厘米,材质坚硬,其外形不限(一般为直柱体),直径为3.5~5厘米,槌头两端面为击球面。
(二))槌柄长度不小于50厘米,固定在槌头中间。为便于球员握槌,可用胶带或织物等包裹槌柄。
● 允许使用各种样式的球槌。
说明:新规则对槌头的外形和击球面不作限制,允许使用各种样式的球槌,能满足门球人的个性需求,能促使门球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同时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带动和发展。但是,参加国际比赛(含境外)时,只能使用击球面为垂直平面的槌头。
3、《第四条 教练员和队长》中“队长职责”内容
2009:队长职责,(一)协助教练员行使队伍管理工作。
2011:队长职责,(一)代表全队,并对全队的言行负责。
说明: 国际新规。队长由“协助”变为“代表”,进一步强化其职责。
4、《第六条比赛方法》中“队员替换”内容
2009:队员替换应在呼叫该球号前,通知裁判员并办理替换手续。
2011:队员替换应在裁判呼叫该球号前,由教练员(或队长)向记录员申请,记录员在审核并办理完替换手续后向主裁判报告。
   说明:国际新规。替换申请只需向记录员直接申请即可。这样可以简化执裁操作、节省时间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5、《第七条 胜负的判定》中“得分和胜负”内容
2009:个人满分为5分,全队满分为25分。
2011:个人满5分后,下一轮次可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得分累计。注:自球撞柱后须等下一轮次方可重新参加比赛,他球撞柱后则按正常轮及顺序重新参加比赛)
说明:新规则取消个人满分和全队满分的规定,其得分均不封顶。这种规定可以激发球员参赛的积极性,可以解决一门放弃过多的情形,增加比赛的竞争性和观赏性。
6、《第七条 胜负的判定》中“同分时胜负的判定”内容
2009:(四)当仍不能判定胜负时,则由两队队员按1号到10号顺序依次击球通过一门,成功通过一门多者获胜。
(五)当仍不能决出胜负时,则两队的1号和2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决定胜负;若还不能决出胜负时,则两队的3号和4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决定胜负,依此类推。
2011:(四)当仍不能判定胜负时,由比赛结束时的场上队员按1号到10号顺序依次通过一门、二门,得分多者获胜。
(五)当仍不能决出胜负时,则两队的1号和2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二门决定胜负;若仍不能决出胜负时,则两队3号和4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二门决定胜负,依此类推。
说明:新规则使用“通过一门、二门”的方法决定胜负,因为增大了难度,能使比赛在第一个轮回决出胜负,从而缩短比赛用时;另外,这种做法,还能促使远距离过二门技术水平的发挥和提高。
7、《第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内容
2009:三、无资格人员上场比赛
无资格人员上场比赛是指:
●未列入球队参赛人员名单者。
●虽然是参赛队员,但未列入本场比赛击球顺序名单者。
●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者(如年龄、职业、性别、跨队等)。
四、球队被取消比赛资格后,均判对方球队12∶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5、3、2、1、1
2011:三、犯规上场
(一)未列入球队参赛名单者,或虽列入参赛名单但未列入击球顺序名单者。
(二)使用或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上场比赛。
(三)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参加比赛。
(四)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者(如年龄、职业、性别、跨队等)。
●球队被取消比赛资格后,均判对方球队15∶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5、3、3、2、2。
●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
说明:国际新规。明确规定“无资格人员上场比赛”为“犯规上场”,并在其中增加了(二)、(三)两项内容。将“使用或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上场比赛”视为“犯规上场”,是为了规范比赛行为、提高门球运动档次、倡导文明竞赛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加大了对“被替换下场的队员,再次上场比赛”行为的处罚力度。由视为“无效比赛行为”,变为“犯规上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取消比赛资格后得分的变动是考虑到最高分不受限制的规定。增加有利无利原则,是为了防止打假球的行为。
8、《第九条 击球员》中有关“确认”的内容
2009: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
2011: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说明:新规则将“必须申请”改为“据实判定”,防止出现“不申请即犯规”的判罚,达到规范执裁行为的目的。
9、《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中“无效移动”内容
2009:(七)击球员身体触及球门或终点柱而造成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
2011:(四)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指击球员身体、球槌及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终点柱,造成与该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
说明:国际新规,即不论什么原因导致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均为无效移动(放回原位,不判犯规)。这是遵循“球门和终点柱不动”原则的一种规定,不仅更加理性,且能简化执裁难度。
 10、《第十二条 击球》中“续击权”内容
2009:三、续击权
下列情况下,获有续击权:
(一)自球成功通过球门停在界内。
(二)闪击过程完成,有效移动的球静止后。
2011:三、续击权
   在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
(一)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获得1次续击权。
(二)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
(三)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的同时,又有效撞击了门前或门后的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有1次续击权。
说明:“撞击球无双杆、只保留球门双杆”是新国际规则的内容。这种规定可将比赛由边角地带引入球门场地中间区域,从而使争夺更加激烈、结果更难预测,比赛的观赏性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也能促使远撞球、擦边球技术水平的发挥和提高。但是,按照这种规定,理论上比赛双方依然可以打出10个双杆(二门、三门各5个),因为“限双”力度不够,所以新规则又增加了对次数的限制。这一规定适应中国国情。
11、《第十三条 过门》中“球过门”内容
2009:(七)界外球进场时,球从门前进入球门并停在球门线上,该球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过门,过门有效;如果球是从门后方进入球门并停在球门线上,则以本款(三)之规定为过门无效。
2011:(六)界外球进场过门无效;若界外球从门前通过并停在球门线上,即使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过门依然无效。
说明:国际新规。界外球进场时,自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只有等停在场内时,该球才产生有效位置。因此,由门前方向通过球门并停留在球门线上时,若下次该球通过球门时不得分。
12、《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中“闪击犯规”内容
2009:2、放他球前、后或改踩时,脚踩的自球从脚下脱离开。
2011:2、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说明:国际新规。强调若要重新放置他球,必须踩住自球后才能重放他球,否则就是犯规。
13、《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中“闪击犯规”内容
2009:(二)闪击犯规均取消闪击权和续击权,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生在各球停止以后、放球之前: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均放回撞击后的位置。
2、发生在放球以后、闪击成功之前,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放球位置。
3、发生在闪击成功之后,被闪击的球移动有效,自球放回原位。
2011:(二)发生闪击犯规后,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一律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
1. 犯规发生在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
2. 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 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说明:新规则取消了闪击三个阶段的划分,只要进入闪击程序,统一判罚标准,自球一律拿出界外,他球则视情况不同而确定位置。这种规定可以简化操作,降低执裁难度。
14、《第十七条 界内球和界外球》中“界外球进场犯规”内容
2011:●界外球进场若触及有效移动的他球,按照”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处理。即判自球放到界外,他球移动有效
  说明:这是一条新增内容,把特殊的个案问题化为一般情况来处理,简化操作。
15、《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中“主裁判员职责”内容
2011:1.主持猜币选攻,确认先攻方与后攻方。
说明:国际新规。主持选攻原为主、副裁判员共同的职责,新规则明确规定是主裁判职责。
16、《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中“记录员职责”内容
2009:6、协助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处理界外球。
2011:3.办理替换手续并报告主裁判。
8.判定和宣布球出界并作处理。
说明:第3条是国际新规增加的内容,第8条明确记录员可以宣布球出界。另外,司线员职责中也增加了“宣布球出界”的内容。
17、《附则》内容
2009:一、同一号球如果三轮没有通过一门,则失去该场比赛资格。
二、每场比赛,只允许比赛双方各使用不超过两次双杆球或多杆球。此后,该队若再次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续击权时,从第二次续击起,不得直接撞击对方球,否则为“击双杆球犯规”,取消该队员以后的权利,场上形成的局面有效。
四、根据需要同场比赛可实行上、下半时制度。
2011:一、举办康乐型比赛时,可采取5轮赛制。
●场上队员各有5次击球权,第五轮10号击球员完成击球后结束
比赛。比赛中不计时间,不执行超时犯规的规定
二、根据需要一场比赛可实行上、下半时制,即参赛双方各执一次红、白球。全场比赛以比分累积计算,若比分相同时,按本规则“胜负的判定”有关规定执行。
●若有弃权行为时,均按全场弃权处理,判对方球队30:0获胜。
说明:2011规则取消了过门限制三杆的规定,将限双内容写入了规则之中,并增加了5轮赛制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17: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方法(2011)和裁判法(2009)对照表
1、标题
2009:裁判法
2011:裁判方法
说明:这次修改本着“正本清源”的原则,将裁判法中属于规则的内容,均转入规则中(这一变动累计18处,因受篇幅限制,不再一一列举),对重复的内容作了删减,并将“裁判法”名称改为“裁判方法”。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涵却大相径庭。
2、《第三章赛场裁判员》中“比赛前的工作”内容
2009:(一)赛前30分钟,裁判组长检查临场裁判工作各种用具的准备情况
2011:(一)赛前30分钟,裁判组长检查临场裁判工作各种用具的准备情况。国际新规:为准确判定比赛中的有关数据(7.5厘米和10厘米),提倡裁判携带测量工具上场。
3、《第五章场上情况的裁决和处理》中“超时犯规”内容
2009: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时必须报“8秒”提示,如果击球或闪击未在随后的2秒内进行,裁判员要宣布“超时犯规”。
2011: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随后应继续报“9秒”、“10秒”,此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说明:10秒超时判罚,容易引发争执,其中既有队员慢的情况,也有裁判掌握尺度不够准确的情况。新裁判方法重新规范了超时犯规判罚的程序,目的是让八秒后的时间公开、透明,这样既可降低裁判的执裁难度,也会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4、《第六章 记录员和司线员》中“记录员的工作”内容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3698.png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1529.png2009:(五)记录进门、撞柱情况。即在球门和柱对应的格子里打 “∠”。
(六)记录替换情况,即替换×号时,在该队员格里前部画一竖线,并在其替换栏内记入被替换队员球号,将其过门、撞柱情况均记在竖线后。
(七)记录从门后来的压球门线的球,即在该门格左上角画“〇”,球离开后在“〇”上画一横线。
2011:(五)记录进门、撞柱情况。即在球门和柱对应的格子里按照“正”笔画记分。
(六)打成双杆球时,在双方对应的格子里记录球号。警告时,在有关队名旁打“△”
说明:新裁判方法取消了6、7、两项内容,但增加了双杆球次数和警告次数的记录。
5、《附录一》中“过门得分的宣判”内容
2009:第二动:展前臂由胸前曲臂伸直,成侧平举指向过门方向,目光随手转向过门方向,同时宣报“某门得分”。
2011:第二动:展前臂由胸前曲臂伸直,成侧平举指向过门方向,目光随时注意击球员的行为,同时宣报“某门得分”。
说明:国际新规。这一改动裁判的视线就不会离开移动的球和击球员,防止产生漏判。
6、《附录一》中“犯规的宣判”内容
2009:七、犯规
同撞击手势的第一动,当拳至肩高时宣报“犯规”。
2011:七、犯规与警告
同撞击手势的第一动,当拳至肩高时宣报“犯规”或“警告”。
7、《附录二》内容变动
2009:附录二 过一门无效和无效移动示例(略)
2011:附录二:国际规则与我国规则不同之处提示(共九项 略)
发表于 2011-7-18 23: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部收藏后慢慢消化。{:soso_e183:}
发表于 2011-7-19 03: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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