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有关门球规则时碰到这几个问题,对这几个问题的解答我有点把握不好,如何理解?特在这里请教网友,请大家指教。 1、有人说,击球员拣起被撞击的球在手,即属于身上的携带物,脱手碰到身体、脚、球槌等都不是犯规行为;如果掉在地上滚出界外也没有关系,可以在10秒内重新捡起来进行闪击。只有该球落地触及到场内的自、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才算犯规。 2、规则第31页“闪击犯规“中讲到“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是犯规的,而什么叫“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第32页又有几条说明,其中第2条是:“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的球(可以自行暂时移开的球除外)”,换句话讲你即使撞击了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球,要进行闪击时你只能捡一个闪击一个,不能把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球都拿在手上进行一个一个闪击。但又有一个括号“(可以自行暂时移开的球除外)”,也就是说你撞击了二个球,假定撞击了⑤球、⑨球且自球又与⑤球、⑨球密贴,经裁判员确认后,你可以把另一个待闪击的⑤球拿起来放到一边,然后再拿起⑨球进行闪击,⑨球闪击完后再闪击⑤球。你也可以把⑤球拿在手上,然后再拿起⑨球进行闪击,⑨球闪击完后再闪击⑤球。
3、自球撞击两球后呈三球接触状态,经裁判确认后,击球员先将后闪击的球临时移开放在旁边,但是在踩上自、他球,准备闪击第一个球,向一边撤步时,脚触及了临时移开的球,问如何处理? 有人回答认为击球员触及自己临时移开的球不能判犯规,因为经击球员自己摆放的球属于临时摆放,而且是待闪击的球(无效的静止球),其位置也是由击球员自己决定的,觉得摆放位置有影响,击球员还是可以重新摆放的。也是裁判员在赛场唯一可以挪动的球。所以,触及该球不判犯规。这应该是在特殊情况下,触球不犯规的一个特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