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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董振山 于 2013-1-20 16:09 编辑
对改放他球专家的解读和我们日常执行的一样,即改踩先拿他球,改放先踩自球,但11规则闪击犯规多了一条规定,“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触及了场內的自、他球”专家说:“有少数地区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存在着差异”说白了就是有分歧,人们只能在规则的字里行间去寻找答案,那么多人看法不一,绝不是一时疏忽,出现错误,这时只能说是人们在凭自己的理解去推断,去猜想。更有人猜测条文是否违背了制订者的初衷。
对撞击多球后是整体闪击过程还是单个分别进行,专家说是整体闪击过程,但其推理却十分勉强,难以服众。为什么不在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呢?这样就不必让人们去推理、去猜测了。制定规则时可能没想到出这问题,专家的解读是个人看法还是代表编写组?应该说,规则对多个闪、续击权的获得和使用说得不够清楚是问题产生的根源。
再举两个例子吧。1,超时(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完成闪击和闪击完成是否一样?叫人猜都无法猜。2,界外球进场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人们对此有争议,两个专家的说法也不同,还叫人怎么猜?
裁判法关于裁决和处理的原则是:“依《规则》和《裁判法》有关条文。如无相关条文,则按《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判处。”在规则有漏洞、含义不清、互相矛盾时,我们该怎么去找精神?又怎么猜?衷心希望以后的规则能少些缺陷,叫我们少猜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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