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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林静风闲,无效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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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07: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效移动”引出的一个悖论
   我认为“闪击时自球在踩球脚下的移动属于有效移动”,因为该移动完全符合规则中“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的规定,它的属性特征完全不符合规则中关于“无效移动”的规定。再从对球移动后的处理上来看,有效移动的球的最终位置是移动后的位置(不需要处理),而无效移动的球要恢复到移动前的位置(需放回原位)。闪击时自球在踩脚下移动后不需要恢复原位(为避免因投机取巧而不当获利,规则另外规定只有当这种移动对击球员有利时,才将球恢复原位),从对自球的处理方式看,自球的这种移动也应该属于有效移动。
  我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么要把闪击时自球在踩球脚下的移动归类在无效移动的范畴?
  如果认定闪击时自球在踩球脚下的移动属于无效移动,那将会引出一个悖论:所有闪击都是无效的!因为无效移动的自球使被闪击的他球的移动也将是无效移动!闪击过程将永远无法完成!
  在楼主所述的案例中,判击球员触球犯规,完全不需要借助于自球移动的性质,只需根据“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就可以了。规则中没有规定在捡拾或闪击他球时,允许击球员可以触及另外的他球。如果认为案例中击球员的行为不犯规,那么在踩自球时,自球在脚下滑动进而碰触他球,抬脚时由于脚的拖带,使自球碰触他球,也不犯规,但这些行为显然是竞赛规则不允许的。利用不相关的“无效移动球碰触了他球,他球移动无效,不犯规”的理由否定击球员触球犯规,实际上是对裁判按规则判罚的干扰。
  这里还想顺便提到另外一个问题。《门球之苑》在去年某期上(手头没有该刊,是以前看到的,有该刊的网友可以查找),曾刊登专家文章,把进一门的球的移动认定为无效移动,对这种认定我也是很难理解的。如果过一门的球是无效移动,则要将球恢复原位(场外),比赛中所有球将无法入场,这也太让人不可思议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5-8 07: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1-5-8 07:23 编辑

我认为林静风闲提出了一个极为深刻、而又重要的问题。请专家们予以重视。最好在修改规则时,将第11条(八)删掉。该规定的确不合适,自相矛盾,添乱。
发表于 2011-5-8 18: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观点11条(八)没错,最好加上一句经请示裁判确认后,它球移动为无效移动。
发表于 2011-5-8 18: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认为“闪击时自球在踩球脚下的移动属于有效移动”,和规则第16条二(二)6的说法不同。规则说的是允许。
发表于 2011-5-9 08: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球不出脚,其移动不犯规,也就不用管它。但是,其移动对其增加了利益,裁判应令其恢复原位,这是明文规定。
发表于 2011-5-9 12: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方东群 的帖子

正是因为自球在踩球脚下的移动是规则允许的合法闪击,所以这种移动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移动。
发表于 2011-5-9 14: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1-5-9 14:56 编辑

      我觉得研究脚下的自球是属于“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得出何种结论都是有矛盾的。
     如果按林静风闲老师所言是“有效移动的话,那么,现行规定:在脚下移动击球员获得利益需要复位的规定就是没有道理了,如果不复位,击球员就可以用脚将自球任意移动了那还得了。如果不按照有效移动的话,那么,哈哈一笑老师出的题目就是不犯规了,就如同关键老师解答的结果了。可是,林静风闲老师分析的闪击出去的球应该严格的讲都是在自球产生无效移动后他球才被闪出去的,闪击结果当然就是无效。那也是不得了,哈哈,门球就无法闪击了。
     我设想能否不把规则弄得太细。不研究移动的的属性,只作出具体规定
:   

    1、在脚下(未脱离脚的控制)移动,如果击球员获利,裁判员必须复位,与获利无关的微小移动不必复位就可以了;
    2、对于闪击自球使得场上无关的他球移动,判触及静止球犯规,按闪击二阶段犯规判罚。
    3、 捡拾的他球脱手掉在地上触及了场上球,判触及静止球犯规。

    作出这些具体规定后,就按条文执行就可以了。不去分析移动的属性,反而更方便实际操作,使得结论一致、统一。否则,真是理不清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1-5-9 19: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是,现在的规则还很不完善,离成熟还远。起码编排体例应该变,对犯规列出条条,条条之外就不犯规。可是做不到哇。
发表于 2011-5-9 19: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球场清风 的帖子

z支持您的观点

发表于 2011-5-10 11: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有另外专门规定的,应该属于“高位法”,它优先于一般规定执行。
  例如,成功过一门的球的移动属于有效移动,而因有效移动的球产生的他球的移动是有效的。但规则规定成功过一门的球在门前撞击他球产生的移动属无效移动,这就是规则的专门规定,这一规定必须优先执行,不能因一般性规定(有效移动的球产生的他球的移动是有效的)否定专门规定。再例如,09规则规定成功过一门的球在门后撞击他球无效,但被撞击的球移动有效,这也和一般规定是不同的。间接移动球是否犯规的规定中也有类似的一般和特殊的情况。

  相同的道理,自球在踩球脚下的移动属于有效移动(自球不恢复原位),属于一般规定,但当裁判员认为这种移动对击球员有利时,则应该把自球恢复原位,这是专门规定,应该优先执行。这个专门规定并不否定自球在踩球脚下的移动属于有效移动的认定。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11: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1-5-10 11:43 编辑

其实,把界外球进场,界定为无效移动的球,也前后矛盾。从他的“待遇”看,是无效移动;从击球员正当击球的角度看,也应该是有效移动的吧。
发表于 2011-5-10 16: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1-5-10 16:57 编辑

  是的,界外球进场也属于有效移动。
  界外球进场时无撞击权,否则为犯规;由界外球进场产生的间接移动球为无效移动,但不犯规,这都是规则的专门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19: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1-5-10 16:49
  是的,界外球进场也属于有效移动。
  界外球进场时无撞击权,否则为犯规;由界外球进场产生的间接移 ...

专家(关键)的解释是:界外球进场属无效移动的球。(门球之苑)
发表于 2011-5-10 21: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军旗 的帖子

    如果界外球进场按无效移动认定,那就应该把该球再次拿到界外,比赛如何进行?除非规则再规定这种无效移动有效,这也太别扭了吧!
  从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但成功进场的界外球的移动属于有效移动,进场又出场的界外球(未成功进场)的移动也属于有效移动,因为该球成为了新的出界点的界外球。这一规定常常被作为一种战术应用。
  专家有专家的判断,但这种判断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至少我没有看到),也不好评论。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14: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1-5-10 21:27
回复 军旗 的帖子

    如果界外球进场按无效移动认定,那就应该把该球再次拿到界外,比赛如何进行?除 ...

门苑20106期《有问有答》:
问题:由于呼号时机把握不准,2球从界外进场时,碰撞了尚未停止运动的1球。怎样处理?
答:我认为界外球进场,其性质应该是“一个无效移动的有效球”。。。。。。。依据“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有效移动的球移动有效“的原则,1球碰到哪里算哪里,2球犯规放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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