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球规则的知识产权问题 我手头有一套1995年的日文版《竞技规则》和《审判实施要领》以及同期的台湾的中译本《比赛规则》。 日文版《竞技规则》最后一页和《审判实施要领》封底,印有相同的注明文字:“不许复制,未经财团法人日本门球联合会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台湾版中译本《比赛规则》,封底印有“世界槌球总会翻译.发行许可证 字号 世门联竞第9号”和“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 从上述1995年的规则、裁判指南的出版记录看,日门联是有著作权的,而台湾的中译本,也确是经过日门联同意才翻译、发行的。 日文版规则和裁判指南,是两本分装的,台湾版是把两本装订在一起的,所以,它还特别注明“(合订本)”,足见其对版权的重视。 看来,门球规则,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文字作品”,不属于第五条的内容。未知妥否。 注:日文汉字和中国汉字,不尽相同,我混用,只是为了简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