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场练习赛,发生了这样一件事。⑤号进一门后在三门前撞击①号,5号击球员在闪击时却捡起了⑤号。 白方意见:5号击球员触球犯规,并且犯规发生在闪击阶段,所以应取消对①号的闪击权,并将⑤号放到界外。 红方意见;当撞击后两球的距离较近时,可先踩住自球,再捡拾他球。也就是说,可用脚先触及到自球,再捡拾他球,手和脚都是身体的一部分,因此手触及⑤号不犯规,只要10秒内完成闪击就可以了。”
谈谈个人意见,就要以《规则》为依据呀!
《规则》第十六条开宗明义在解释什么是“闪击”的定义时就指出:“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在解释“闪击过程”时,又说得清清楚楚:“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在讲解闪击过程顺序是:“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综上所述,5号击球员是在撞击了1号球,在两个球都停稳后,已经进入闪击阶段时,首先捡拾起了自球(5号球),犯规,自球拿到界外,他球放在被撞击后停止的位置处。
闪击过程的顺序里,明确了捡拾被撞击的他球,用单脚踩自球。不允许捡拾自球。
击球员用手捡拾自球,是犯规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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