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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球拿出界外的几种错误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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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20: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27日

自球拿出界外的几种错误判罚

有些裁判员,由于判罚对规则理解不透、记忆不熟或临场“马虎”,经常做出看似正确、实则错误的判罚,尤其是闪击阶段犯规,自球是否拿出界外,出现错误判罚更多。而对这些错误判罚却极少引起争议,其原因就是表面的“似是”掩盖了错误的实质。现举几例,与球友们共商。

《规则》规定,触移动球犯规、重复撞击、(撞击了应该闪击而没闪击的球,不能按重复撞击判罚,因为触球犯规在前)界外球进场撞击界内球、闪击第二阶段犯规以及撞击后自、他球相距不足10厘米的闪击第一阶段的犯规、线外闪击犯规等四种情况,自球要拿出界外,还有,就是作为妨碍比赛的处罚之一,也可将自球拿出界外。除此之外的犯规,则自球不拿出界外。前三种情况比较单纯、且发生率较高,大家都很熟悉,很少出现错判;自球拿出界外的错判绝大多数发生在闪击阶段。

一是,击球员犯规的瞬间尚未进入闪击第二阶段,即还没有放好球,而到判罚时的状态却已进入第二阶段,结果按闪击第二阶段犯规判罚,将自球放到界外。此种情况以超时犯规、触球犯规居多,即超时(犯规)、触球(犯规)在前,放球在后。例如,在一次等级不低的邀请赛中,3号击球员从一线击擦1号球奔向四角的5、9号球,落位距5号球不足50厘米,1号球落位二门前刚好压二线。这是关乎全场胜负的一杆球,因为比赛时间已不足10分钟,双方比分接近,4号、10号、7号球在界外,若3号撞击5号,派遣其进二门后或直接打掉二门后靠二线附近的6、8、2号球,红方可稳操胜券。只可惜,3号击球员可能是太激动了,球停稳后,他直奔四角跑去,教练员和本队队员忙喊“捡球、捡球”,当时他似乎还没明白自己的错误,在三门附近愣了一秒多,听到教练员喊“捡1号球!”后,才折向二门前的方向,捡起1号球迅速地再次奔向四角,可是,为时已晚,在他距自球5、6米时,裁判员喊出“8秒!”,待他到自球跟前时,裁判员喊出“10秒”,但击球员并没有停止动作,反而在1秒钟内完成踩球、放球、击球动作,由于裁判员的制止,球槌没击到球。裁判员从击球员脚下拿起3号球掷于界外,(1号球原地没动),便去呼4号,并没有宣布3号击球员“妨碍比赛”。(实际上也够不上妨碍比赛)显然,裁判员是按放好球后即闪击第二阶段犯规判罚的。但红方并未提出异议,他们也是受“裁判员是从击球员脚下拿出的3号球”这一虚假现象的迷惑,以为判罚是正确的。

二是,闪击完成时,即被闪击的球已离开自球10厘米以上,虽然被闪击的球尚未停下,击球员的脚也未离开自球,但很明显已是成功闪击,此时已进入闪击第三节段,此时出现自球从脚下离开或触球等犯规行为,应判被闪击的球移动有效,自球应放原位,取消续击权,不应把自球放界外,即使是撞击后自、他球相距不足10厘米的情况,也不应将自球放界外,因为不存在第二次处理的问题。

三是,有的裁判员对撞击后自、他球距离不大在意,是否超过10厘米,心中没数,待到出现闪击第一阶段犯规、界外闪击犯规,应做二次处理时,却因为被撞击的球已离开撞击后停留的位置,就“想当然”地随意摆放,结果做出错误的判罚。有一场比赛,时间还有1分05秒,比分12:11红方领先。轮到4号起杆。4、10、6号球依次在二角沿一线一字摆放。教练员令4号击球员撞击10号,结果撞击成功,4号球压线,10号球停在靠近6号球一侧,距4号球明显不足10厘米。教练员为争取时间,让4号撞击6号送三门前,6号进三门即获胜,遂令击球员:“快!就地闪出。”击球员忙乱中10号球没压住比赛线,被判犯规,但裁判员由于“心中没数”,将10号摆在距4号大约20厘米处,4号未动。5号球进场,6号撞击10号、4号打成双杆,结果,由于裁判员的一次错判,使胜负颠倒,白方以15:12获胜。

四是,第一次放球后、第二次放球前犯规的判罚。9号球撞击10号球,击球员捡起10号球,放好球后,准备从四线三门后的方向将10号闪出,但教练员令其闪带二门后的4号球,于是,击球员重新捡起10号球,准备改变方向,这时,不慎右脚触及了身后的7号球,判触静止球犯规是对的,但按闪击第一阶段犯规判罚是错误的,应按第二阶段犯规判罚,将自球放界外。因为,虽然其犯规时的状态是在第一阶段(球还在击球员手中拿着),但《裁判法》规定,自第一次放球后即进入闪击第二阶段。所以应将自球放界外。

另外,放好球后,改放又改踩(将他球重新拿起,脚离开自球)我理解也是犯规的。因为04《规则》中规定“改踩”,必须是在“只踩住自球时”才是被允许的。已经踩了他球,就不再符合“只踩住自球”的要求,这时脚再离开自球(改踩),应判犯规,且自球放界外。(注:因为,周正先生按99规则曾有过“闪击时击球员放球前后均可以改踩自球,也可以改放他球“的解释,见《门苑》04第五期44页。所以,按04规则,改放后又改踩是否犯规,还需专家们予以确定。)
发表于 2009-7-11 23: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引用的原文中有一处是错误的:
  “《规则》规定,触移动球犯规、重复撞击、(撞击了应该闪击而没闪击的球,不能按重复撞击判罚,因为触球犯规在前)界外球进场撞击界内球、闪击第二阶段犯规以及撞击后自、他球相距不足10厘米的闪击第一阶段的犯规、线外闪击犯规等四种情况,自球要拿出界外,还有,就是作为妨碍比赛的处罚之一,也可将自球拿出界外。除此之外的犯规,则自球不拿出界外。”
  《04规则》规定(P28页):
  (5)如果击球员将被撞击的球放在比赛线外进行闪击:自球与被闪击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
发表于 2009-7-12 20: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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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6: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运用得当。
发表于 2009-11-6 17: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是由一层一层下来的,理解是一条一条对照的,难免有误是可能的,就那样吧!
发表于 2009-11-6 18: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看裁判法头就晕
发表于 2009-11-9 22: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好球后,改放又改踩,到底犯不犯规?各位请支招。
发表于 2009-11-13 06: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苏世独立


    试着回答,算是考试吧.
如果不超过8秒,先拿起他球再改踩改放就不犯规,但超过8秒,或没有拿起他球,使脚离开了两球,再改放改踩就犯规了.各位老师我回答的对吗? 20090720_21150538a8390f02b680EaeIDek5LEVH.gif
发表于 2009-11-15 10: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喊十秒后再放球以后犯规,应按第一阶段判罚,即被撞它球恢复原位,自球不拿出界外。
发表于 2010-4-10 21: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击时,为改变方向,重新那起他球,抬脚改踩,再放他球不犯规(当然是10秒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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